放高利贷,软暴力讨债 这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栽了

非法发放高利贷,一旦对方无法按时还款,便采取各种软暴力手段催收。近日,市中院二审裁定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团伙首要分子闫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他团伙成员获刑4年6个月至7年不等,并处罚金。

各种手段逼人就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闫某、赵某、单某合谋共同出资,在我市发放非法高利贷,三人按4:4:2的比例出资放贷和分配利益。该团伙专门针对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向其发放2万元以下的高利贷,一般以7至10天为一个还本计息周期,每个周期利息高达10%-20%。

一旦受害人到期未还本或付息,闫某就会纠集胡某等人使用滋扰、纠缠、胁迫、恐吓、非法扣押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逐步加强对受害人及其亲友的心理压力,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威逼他人典当车辆酿悲剧

去年3月6日,闫、单二人非法放贷5000元给被害人凌某。凌某还没拿到钱,就被闫、单二人扣走了1000元的首期利息以及外访费,实际到手只有4000元。

去年4月3日晚,由于凌某无力还款,闫某便纠集同伙催收。凌某被叫上闫某驾驶的车后,受到各种言语恐吓。在得知凌某确实无力偿还借款后,闫某又恐吓、威逼凌某将其亲属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车典当还债。这辆车只典当了1万元,且再次被盘剥,仅放款8000元,其中6300元被用于归还闫某本息。

次日凌晨,凌某联系闫某,希望再次借款将车辆赎回,闫某表示拒绝。凌晨3时许,凌某在株洲大桥跳河自杀身亡。

截至案发时,该团伙因软暴力讨债寻衅滋事9次、敲诈勒索1次、非法拘禁2次。

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荷塘区法院一审认为,闫某、赵某、单某、胡某、芦某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闫某、赵某、单某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闫某、赵某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上述几人在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组成了以闫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后,闫、赵、单、胡四人分别以量刑过重等理由,上诉至市中院。

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遂驳回闫、赵、单、胡四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株洲晚报记者 贺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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