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賣假藥、違法發佈醫療廣告,樣樣佔全為何不判賠償?

患者李先生因腎病綜合徵在甲醫院住院治療,出院一年半因疾病復發,到乙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腎病綜合徵、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半月後“好轉”出院。出院後李先生看到王某在某報社下屬欄目發佈宣傳“腎XX”功效就專科門診的廣告,便購買服用了一年半的時間,後李先生再次到乙醫院住院治療,其後輾轉多家醫院治療。李先生認為其目前的腎功能衰竭是乙醫院的診療過錯以及王某非法銷售假藥所共同造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乙醫院、某報社和王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訴訟過程中,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王某未經批准擅自生產、使用按假藥論處的“腎XX”,並銷售給李先生,處以沒收違法生產的腎XX並罰款的行政處罰。區工商局對王某未辦理《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發布醫療廣告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

司法鑑定意見書記載:乙醫院對李先生實施的醫療行為未見醫療過錯,醫方在診斷及病歷書寫方面的缺陷不足但與李先生腎功能衰竭無因果關係。

一審法院認為,鑑於乙醫院治療與李先生的損害後果並無因果關係,因此李先生主張乙醫院存在過錯,與患者損害有因果關係應予賠償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不具備醫師資格,其行為或為非法行醫,或為製售假藥,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不宜合併審理,且李先生未提交王某的行為與其損害後果有無因果關係的證據,李先生可根據事實、相關證據及法律關係另行主張權利。某報社發佈廣告,是基於廣告行為而形成的法律責任,與本案的醫療責任糾紛亦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不應合併審理。李先生亦可根據與某報社間的形成事實與法律關係另行解決處理。判決:一、駁回原告李先生對被告乙醫院的訴訟請求;二、駁回原告李先生對被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李先生對被告某報社的訴訟請求。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駁回上訴人李先生對乙醫院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李先生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報社之間並非基於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它們之間法律關係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及歸責原則亦不相同,不是共同訴訟案件,原審不予合併審理並無不當。上訴人李先生可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向被上訴人王某、某報社另行主張權利。但是原審在告知上訴人李先生可以另行主張權利的同時又判決駁回上訴人李先生對被上訴人王某、某報社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糾正。

非法行医、卖假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样样占全为何不判赔偿?

法律簡析

據醫法匯團隊2019年2月24日發佈的《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顯示,2019年二審爭議焦點中有2%的案件涉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

非法行医、卖假药、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样样占全为何不判赔偿?

圖片來源:醫法匯《2019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

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必須是經過考核和國家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者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種類醫療機構,包括合法從事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本案中的被告王某既不是在合法的醫療機構行醫,又不具備醫師資格。而李先生起訴的乙醫院是基於醫療損害形成的責任糾紛。被告王某的行為或為非法行醫,或為製售假藥,兩者均不屬醫療損害責任,與乙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不宜合併審理,合併審理會造成法律關係的混亂、責任不清。李先生可根據事實、相關證據及法律關係另行主張權利。

被告某報社發佈廣告,是基於廣告行為而形成的法律責任,與本案的醫療責任糾紛亦不屬同一法律關係,也不應合併審理。而且某報社的行為是為被告王某宣傳服務,其是否應承擔責任應以被告王某的責任為基礎。而原告李先生在被告王某的行為責任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要求某報社承擔相應責任,證據不足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李先生亦可根據與某報社間的形成事實與法律關係另行解決處理。依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可以合併審理的訴主要包含三種情況,一是系基於同一事實提起的訴,二是系訴訟標的同一或者同類的共同訴訟,三是系本訴和反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基於同一事實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分別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根據該規定,可以合併審理的訴訟應“基於同一事實”發生,所依據的事實或者法律關係應具有一致性或者重疊性。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沒有支持李先生對被告劉某和某報社的訴訟請求,而是告知其另案主張權利。

本案中的被告王某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是不具備醫師資格,非法行醫。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生產、銷售假藥。《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為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其藥品進口。

三是違法發佈醫療廣告。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發佈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佈醫療廣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佈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雖被告王某存在以上非法行為,但最終原告李先生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因訴訟主體的問題未被法院支持,要想繼續追責還需另行起訴,對於李先生來說白耗費了精力和金錢。在此也提醒醫患雙方以及訴訟代理人,不要忽視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的問題,避免給自身造成類似本案中的訴累。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本文轉載自其他網站,不代表健康界觀點和立場。如有內容和圖片的著作權異議,請及時聯繫我們(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