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見15大誤區之一

《婚姻法》常見15大誤區之一

誤區1:事實婚姻。

之所以把事實婚姻放在第一位,是因為很多朋友都認同事實婚姻,並不知道其實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就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此後,無論是同居十年還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護,即便生子,在一起生活一輩子,你們也不是夫妻,切記。

誤區2:結婚給了彩禮,離婚就得返還。

彩禮返還的三種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條,包括什麼結婚鑽戒,給付的現金彩禮,結婚購買的衣服之類的,都統統要不回來。

誤區3:夫妻分居滿兩年,自動離婚。

沒有自動離婚一說,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標準之一。

誤區4:只要軍人不同意,就不能離婚。

軍婚受法律更加嚴格的保護,但並不是軍人一方不同意就離不掉,離不掉的前提是軍人一方沒有過錯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軍人的過錯導致對方要離婚,是可以離掉的。

誤區5:婚後的收入都屬於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各種大鑽戒啊)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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