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微課堂】第四期:刑事立案監督


【五檢•微課堂】第四期:刑事立案監督

【五檢•微課堂】第四期:刑事立案監督

大家好,歡迎收聽今天的系列微課,我們是今天的微課講解員,今天要講解的內容是刑事立案監督。

【五檢•微課堂】第四期:刑事立案監督

想要了解何為立案監督,首先就要了解何為立案程序,刑事訴訟中的立案,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情形,按照職能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一種訴訟活動。

刑事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個入口程序,涉案公民將會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成為犯罪嫌疑人,偵察機關正式開始偵查行為的程序前提和依據,只有經過立案,才有刑事法律意義上的案件。一經立案,公安機關就可以採取各種強制措施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利進行限制和干預。 因此不論是偵查權的濫用還是偵查權怠於行使,均會對公民的私權造成侵害,危害司法的公平正義。在這種情況下,刑事立案監督就顯得尤為重要,刑事立案監督制度是制約、監督偵查權的一種必要機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以及第1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 案。”以上是我國有關該制度實行的直接法律基礎。 我們可以看到上述規定比較簡單,並沒有直接規定具體措施以及實施細節,難以應對錯綜複雜的司法實踐情況,因此刑事訴訟規則和新修訂的刑事訴訟規則對人民檢察院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做了更細化的規定。

刑事立案監督制度作為檢察機關一項法定的監督職能,雖然相較於刑事訴訟的其他制度而言起步較晚,經過20餘年的立法修改和實踐探索,監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權配置不斷優化,監督程序日益規範、科學,刑事立案監督體系基本形成並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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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立案監督制度 

作為我國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建立在“

法律監督理論”、“權力分工制約理論”、“權利救濟保障理論”的基礎上的。

1、“法律監督理論”:我國的檢察制度是在列寧的法律監督思想指導下,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起來並不斷髮展的,列寧認為,要實現民主監督,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而要保證法令的執行,必須加強法律監督,因此監督和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也成為了檢察機關的重要責任和使命,監督和保障包括立案在內的刑事法律的正確實施更是無需贅言;

2、“權力分工制約理論”:我國是通過對權力的分工實現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並設立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監督制約體系監督權力運行。因此刑事訴訟法中將絕大部分案件的偵查權賦予公安機關,同時賦予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進行全面監督的權力,以實現對偵查權行使的有效監督和制約;

3、“權利救濟保障理論”:立案監督制度創設時就是從懲罰犯罪、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和保護刑事案件被害人權益的角度,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創設的,是為了加強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情況的監督,促進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為被害人表達訴求提供有效救濟途徑,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而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的發展過程中,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由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擴展至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更加全面地對刑事立案偵查活動形成制約和糾錯,實現對公民權利的救濟和保障。


 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功能和價值 

1、在於制約偵查權的行使,對刑事訴訟偵查權的啟動進行監督和制約,保障偵查權的依法正確行使,保障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統一正確實施;

2、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準確懲罰犯罪,實現訴訟目的。我國刑事立案程序是正式啟動偵查活動的專門程序和訴訟階段,刑事案件一經立案,除了逮捕外的各種強制措施和強制性調查手段,均可以由偵查機關在偵查程序中自行決定使用,因此立案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就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作用。立案監督通過保障立案制度的依法運行,從而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準確懲罰犯罪,實現訴訟目的。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側重於保障刑事法律實施和準確懲罰犯罪,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側重於糾正違法、保障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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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內容

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了刑事立案監督制度。其中修改過的法條,我們已經羅列在公眾號中,修改主要結合員額制改革和捕訴一體改革,針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立案的監督,將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立案或說明不立案理由的審批權限下放至員額檢察官,將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的審查決定權交給了檢察長,更有利於檢察機關行使立案監督的職責。

第五百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訴,應當根據事實、法律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負責捕訴的部門辦理;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正確的,應當製作相關法律文書,答覆控告人、申訴人。

新舊對比:對於控告人、申訴人的答覆更加規範;案件移送的對象也擴大為捕訴部門


第五百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對於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可能存在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或者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以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立案理由。

新舊對比:兩種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的情形均刪去了經檢察長批准的程序要求


第五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新舊對比:第一款中將“經檢察長決定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修改為“經檢察長決定”;第二款不再將告知工作交予偵查監督部門。


第五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當事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尚未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答覆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超過規定期限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不說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新舊對比:該條為新增條款,旨在對公安機關受案後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不作為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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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檢察機關對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視與強化,使刑事立案監督職能得到了有效的發揮,但在實踐中由於主客觀條件的複雜性,仍然很難達到預期的法律監督效果,新刑事訴訟規則的出現,不但解決了之前刑事立案監督的問題,還為刑事立案監督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就比如剛剛提到的新增條款第五百六十二條,很好的解決了之前立案後執行無保障的問題。在新刑事訴訟規則出臺之前,由於公安機關的自身工作任務繁多複雜等原因,部分偵査機關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立案後,產生了牴觸情緒,對案件的偵破不積極,消極應付,甚至導致案件久拖不決,使公民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這樣造成了形式上立了案,但實質上並沒有達到立案監督的目的。

新的刑事訴訟規則針對這種情況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書面說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七日以內不說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有關證據材料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 知公安機關立案。


實踐中刑事立案監督的啟動難是一個大問題,檢察院獲取立案監督的線索:

一是在審查逮捕工作過程中發現,

二是當事人向檢察機關控告、申訴和舉報,

三是通過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獲得。


近年來檢察院辦理立案監督的數據中立案監督線索少之又少的原因:

一雖然檢察院可以從審查逮捕過程中發現線索,但有大量刑事案件在立案偵查後,公安機關並不會提請審查逮捕,檢察院通過審查逮捕發現的立案線索十分有限。

二是公民法律意識不強,目前我們在法治宣傳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但不可否認的是依然存在死角。部分公民法律意識相對淡薄,部分農村地區也存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的現象。與此同時很多公民對於立案監督知之甚少,即使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也不會去尋求檢察院的幫助,從而導致檢察院無法獲取相應的線索進而實行立案監督。

三受辦案人員力量制約以及權限不足,員額檢察官往往無法主動通過摸排走訪獲取線索,只能被動等待控告申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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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進行刑事立案監督,針對上述情況,近幾年全國各地的檢察機關陸續在公安機關派駐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室(以下簡稱派駐檢察室),那麼何為派駐檢察室呢?

派駐檢察室是檢察機關在公安機關建立的法律監督派駐機構,由檢察院指定檢察官專門負責,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以及應公安機關邀請提前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等職責,進一步將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至公安執法辦案第一線,從源頭上規範偵查活動,確保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和全面性,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其在公安機關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

這種創新模式對於刑事立案監督好處在於能夠第一時間瞭解案件立案、撤案、行政處罰等程序信息,獲取更過刑事立案監督線索。以往檢察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監督的起點取決於偵查機關何時移送審查逮捕或者是被動等待群眾提供線索。現在有了派駐檢察室,派駐檢察官得到授權,可以通過公安人員的電腦登陸其內網系統,瀏覽刑事案件辦理情況,全面同步掌握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結案的具體情況。還可以定期查閱公安機關的受理案件登記本,掌握派出所立案、辦案情況,及時督促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偵查卻遲遲未結案的刑事案件進行清理;更重要的是可以及時發現是否存在應立不立,不應立而立的案件,以及對受理案件的處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補缺了監督空白,使得立案監督工作不再被動等待,為主動出擊提供可能性,從而得到更多線索,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準確懲罰犯罪提供更為有利的保障。當然了派駐檢察室不僅僅對於立案監督有好處,也加強了偵查監督、以及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合作等,從而嚴格規範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


派駐檢察室是近年來貫徹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精神的重要舉措,使檢察監督工作實現從事後監督到實時監督和全程監督的轉變,進一步提升檢察監督的力度和效果,對於實現法律監督雙贏多贏共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可以有效地解決執法工作中的有法不依、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問題,還可以有效地減少和避免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活動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防止執法不嚴等不良現象發生,從而確保法律的統一和正確的實施。但現階段不得不承認我們對於刑事立案監督還在不斷地探索和完善,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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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我們今天講解的全部內容,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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