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問題(二)——合同期限規定


關於《勞動合同法》你不得不知道的問題(二)——合同期限規定

1.勞動者到新單位後,什麼時候開始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 7 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 10 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誌。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

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的,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單位在新職工到崗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勞動合同法》第 10 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款強制性地規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違法。

但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 82 條)。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 14 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在此前的 11 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對未在“一年”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嚴厲處罰措施,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勞動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強、更實用的操作性。

4.大學應屆畢業生提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從何時起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10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係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5.在單位連續工作滿 10 年可籤無固定期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後又回到這個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

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第三次就可籤無固定期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發生,再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第三次籤合同即可籤無固定期合同”的規定是否限制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再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為了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又能同時保持用工的穩定性,防止因頻繁更換勞動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會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從而解決了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有人認為,這一項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麼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單位一年不籤勞動合同,就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合同嗎?

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逃避義務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對於這種情況本法第 81 條第 2 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9.單位只籤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可以嗎?

這是不對的,如果單位只籤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0.試用期是否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往往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而經常會等到勞動者“轉正”以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首先,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其次,即使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計入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11.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新法實施後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這一規定明確了,新法實施前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雙方應在新法實施後及時補籤書面勞動合同,最遲應在新法實施之日起 1 個月內補籤書面的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從 2008 年 1 月 1 日開始到 2 月 1 日之前,所有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抓緊時間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即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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