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纪的员工,企业能否随意开除?(上海地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受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上海市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2年第一期)第四条认为:

1、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严格按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2、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劳动关系处理;(作者备注:此种情形下,企业之后不可随意以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会面临经济赔偿的风险。)

3、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补缴社保费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与临近退休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建议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约定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和退休手续。而在与劳务关系员工签订劳务合同时,切勿照搬劳动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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