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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官微 “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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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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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這兩個裁判文書~

8號裁判文書

文書全文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5ccb669b0dd44698af6aa9a0161f456

丈夫沉迷網吧,妻子想要離婚,離婚容易,分財產難。丈夫名下三層半的房屋,妻子是否有權進行分割?夫妻共同擁有的公司到底該怎麼分?丈夫轉讓75%價值2800萬的股權給其父,是不是轉移婚內共同財產?倆人股權佔比到底是該怎樣的?

本案裁判要旨:離婚財產分割時父母對子女的贈予應綜合考慮婚姻存續期間、財產的性質等因素。

推薦意見:理論功底紮實、說理清楚、見解深刻。

19號裁判文書

文書全文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4ff5c1bcaf5405b9551a9c10184492d

一場因工傷引發的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用人單位是否給工傷五級的原告提供了適當的工作?停工留薪期是否發放了合理的薪酬?傷殘津貼的繳費基數,到底是用人單位結算出的2465.25元,還是工資表載明的5268.09元?原告要求以以3687.66元為基數並結合公司職工每年平均工資增幅水平同步調整,平均增幅水平下降不作調整,按月發放段建剛以後傷殘津貼直至退休到底合不合理?

本案裁判要旨:

一、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了適當的工作,應從以下幾方面考察:第一,工傷職工是否能夠勝任該工作;第二,薪酬待遇是否符合該崗位的一般薪酬標準並且能夠保障工傷職工的生活需要,且不低於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情況下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標準;第三,在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多個崗位的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確定對工傷職工來說最優或最適合的崗位。二、用人單位已提供適當工作是,勞動者不得以協商不一致為由主張用人單位難以安排適當工作。只有在用人單位無法提供適當工作的情況下,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三、在用人單位已提供適當工作的情況下,工傷職工無正當理由拒絕就崗的可能被認定為曠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仍應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未交納工傷保險的,還涉及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推薦意見:實踐中,工傷五級職工要求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但雙方對安排適當工作的理解不一,導致職工拒絕就崗、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糾紛屢見不鮮。《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對此規定較為概況和原則,也造成司法實踐的裁判尺度不統一。本案例聚焦該規定中“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勞動者單方拒絕就崗的法律後果以及協商機制的安排等法律問題的探討,通過依法裁決、明晰規則,在個案的處理上又考慮了法律規定闕如、雙方協商不充分的客觀原因,並給予雙方繼續協商的機會,有效兼顧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構建和諧健康的勞企關係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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