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利用慈善资金投资的监管工作

刚才看一篇文章,作者说了一句话,慈善是有钱人的游戏。这句话很有道理。比如说在美国,富人面临一个很棘手的 问题,那就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联邦遗产税实行21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税率为50%。而美国的这些大富豪,不仅利用慈善机构洗钱,还能获得税收优惠,一举两得。

美国的法律制度总体而言还是非常严格周密的。中国关于慈善的一些法律法规,出台比较晚,有些法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也值得商榷,至多算是规范化指南。

比如说2019年1月1日才颁布执行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使用慈善资金进行投资的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其中第二条的管理规定,必然出现监管漏洞。

比如说A基金向B企业善款投资一个亿,占股30%。这个投资占股看起来没什么问题,然而30%什么概念呢?企业所有的重大决策都可以不经过你的允许,大股东可以直接做主。

尽管有这条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然而真正追责是很难的,假如B企业不宣布破产,这一条就落不到实处。

因为做企业经营,有盈有亏,今天亏钱不等于明天不赚钱,所以B企业只要不宣布破产,就很难定义慈善组织的财产损失。

B企业在实际运作中,还可以把自己做成一个壳公司,真正盈利的是关联企业。比如一笔交易本来能赚100万,它把90%的利润让给关联公司,最终慈善机构能分到的只有3%。就这3%,也可能只是账面数字,作为大股东的B,年底还可以选择不分红。至于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其他猫腻,那就更多了,这里不再赘述。

在美国有一个职业叫做【专业筹款人】。在中国,一些家喻户晓的明星干的也是这个活,基金挂明星的名字,明星帮着吸收善款,机构的实际管理者和运营者另有其人。对于这些慈善机构,政府一定要加强法律监督,一定要落实【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任何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有的人说,我就相信某某某。是的,我也相信某明星本人不会做这些勾当。问题是,你能保证实际管理者不出问题?你能保证机构里的人不出问题?你保证某某某不出问题,更多的某某某你能保证吗?

所以我们讲,法律规定是红线,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对于慈善机构,一定要加强法律监督,慈善机构本身,也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投资情况,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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