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8種傷亡不能認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注意!這8種傷亡不能認工傷!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並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為工傷,包括兩層含義:

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


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係。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無法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為工傷,這裡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注意!這8種傷亡不能認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類型,但並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這裡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注意!這8種傷亡不能認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為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裡需注意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覆》(【2014】行他字第2號)中意見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傷亡的,

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考慮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捨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儘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故意犯罪導致傷亡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於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後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注意!這8種傷亡不能認工傷!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醉酒或者吸毒導致傷亡的


法律將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範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後工作、醉酒後駕車等,因此,由於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後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注意!這8種傷亡不能認工傷!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吸毒在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吸毒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毒品交易活動加劇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給社會穩定帶來巨大威脅。相比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借鑑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我國亦將吸毒排除工傷認定範圍之外。


非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的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認定為工傷


人社部於2020年2月21日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普遍關心的勞動用工、勞動關係、工資待遇、社保繳費等方面有關問題進行了解答,其中關於工傷認定問題,人社部意見如下: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中明確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是在抗擊疫情期間,對於新型冠狀病毒職業暴露風險高的從事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特殊政策,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醫護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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