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食用陆生动物名单”征求意见,狗不在《目录》之列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列入《目录》的动物,着按照家畜家禽进行管理,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

“可食用陆生动物名单”征求意见,狗不在《目录》之列

《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18种,特种畜禽13种,共31种。

  • 传统畜禽包括: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

  • 特种畜禽包括: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蓝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可食用陆生动物名单”征求意见,狗不在《目录》之列

狗是否应该列入《目录》?对此问题,农业农村部在说明中表示,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规定。

对陆生动物而言,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所列允许食用的动物种类,其人工养殖种群是被允许食用的,但其野外种群和该目录以外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均属于禁止食用范围。

“可食用陆生动物名单”征求意见,狗不在《目录》之列

在《目录》制订过程中,农业农村部立足我国畜禽养殖实际,严格掌握四个原则:

  • 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

  • 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

  • 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

  • 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目录》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意见反馈截止到2020年5月8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邮编:100125)。

  • 3.电话:010-5919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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