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首次纳入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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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即将迎来挂牌5周年。南方日报记者 鲁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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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片区拟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和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并探索对港澳企业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即将迎来挂牌5周年,4月9日,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多项措施均在地方立法中属于首次写入。

作为未来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草案》在适用范围上,提出不仅适用于目前的前海蛇口自贸片区,还包括今后发展需要,获国务院批准的扩展区域。这无疑是为前海合作区和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双扩区”留下接口,具有前瞻性。

在建设定位上,《草案》称,片区建设应当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用好改革自主权,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将自贸片区建设成制度创新高地和策源地、国际化城市新中心,新时代改革开放的窗口、高质量发展的窗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的窗口。

在今后的建设上,片区拟确立“创新驱动、扩大开放、深港合作、法治示范”的基本原则。其中,“创新驱动”重在鼓励各类主体开展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开放”是为了加快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以高水平开放带动改革全面深化;“深港合作”拟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法治示范”重点突出前海作为国家批复的唯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创新区域治理模式,营造高标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南方日报记者 张玮

关键词1:投资开放

港澳企业片区内投资或取消所有准入限制

自贸片区的开放有两层内涵:一是对外破除贸易壁垒,实现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二是对内破除垄断,放宽市场准入。《草案》在投资开放领域的创新正是围绕此展开,并重点探索促进与港澳的经贸深度融合发展。

一方面拟规定,自贸片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和非违规不干预的管理模式,探索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这一做法在地方立法中尚无先例。同时,逐步取消或者放宽境外投资者在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服务、专业服务、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资质要求、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

尤其提出“港澳投资者待遇”,拟探索对港澳企业自贸片区内投资取消所有准入限制条件,推动对港澳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促进与港澳服务贸易全面自由化;支持港澳企业在片区跨境办公,实行跨境办公企业备案制度。

另一方面,拟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即商事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即时予以登记确认,核发营业执照。此外,支持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领域重大项目优先在自贸片区布局,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区内设立多形态总部,支持跨国公司总部和国际组织总部优先落户片区。

关键词2:贸易自由化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拟拓至技术贸易等领域

“建设新型国际贸易中心”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片区的最新定位,为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片区拟在“区内自由、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下,推出多项措施。

首先,拟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外联动发展和货物便利通关模式,培育和发展保税研发、保税融资租赁、保税展示交易等新业态,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监管模式;推进具有海外仓功能的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配送平台建设,支持自贸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和交易。为提高通关监管效能,拟推行以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主的数字化海关监管,并简化进出境监管手续,实现各监管部门一次登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其次,推动将片区的跨境贸易特色功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至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建设数字化智慧口岸,以信息化建设推进自贸片区国际贸易一站式服务,加快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通关基础设施建设。

再者,创新跨境税收监管便利化措施,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探索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贸易外汇收入无需经过待核查账户,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手续,简化进口报关核验手续等。

试点接轨国际航运税收及监管政策

目前,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率先实施了“中国前海”船籍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尽管放开了登记主体,但在适用范围、税收政策、船舶检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制约,吸引力不足。

为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草案》拟在此基础上,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和船龄限制,并开展与国际接轨的航运税收及监管政策试点,发展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船舶融资租赁、海事仲裁、航运金融、海损理算、海员培训与外派、邮轮游艇旅游等高端航运服务,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海航运服务规则衔接和多式联运创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还拟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前海”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出口退税。

在打造游艇旅游自由港上,拟建立游艇出入境信用管理制度,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入境游艇,引入第三方提供担保;探索对港澳游艇实施航行水域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水域可以自由航行;推动港澳居民通过游艇旅游出入境通关模式创新,探索建立游艇供船物料备案制度,实现游艇旅游人员和供船物料通关自由化。

此外,片区还将与“一带一路”沿线港口进行战略资源合作,与沿线试点港口扩大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互联,推动监管执法互助互认。同时,拟建设绿色生态港区,推行国际通行的环境保护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构建绿色供应链。

关键词3:金融开放创新

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金融业是自贸片区建设的重点,《草案》除支持国际性金融总部、全国性金融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和重大金融项目等优先落户片区外,还重点对自由贸易(Free Trade)账户(下称“FT账户”)作出规定。2019年12月31日,FT账户已在前海正式落地。

《草案》拟提出,片区开展FT账户本外币一体化试点,建立有利于风险管理的FT账户体系,实现分账核算管理,依规定办理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同时,支持片区企业将人民币作为跨境大额贸易、投资计价和结算的主要货币,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和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片区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自主用于片区内以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片区或可提供香港保单内地理赔续保服务

在深港金融合作上,拟探索跨境贸易金融和国际支付清算新机制,建设新一代跨境支付系统,并与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完善跨境收支监测分析;开展绿色金融合作,建立绿色项目认证的互认机制,支持跨境发行和转让绿色金融产品。

同时,拟推动与港澳开展基金、保险、银行等金融产品跨境交易,探索单一通行证制度,构建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其中,香港保险公司可以在自贸片区设立保险服务中心,处理香港保单在内地的咨询、理赔、续保等服务。

此外,《草案》还将构建科技创新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跨境资金参与创新型科技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这类企业上市融资,并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应用。

关键词4:综合监管与服务

管委会拟承接片区所需市、区级行政审批权限

在综合监管上,一是突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拟规定管委会承接自贸片区履行职能所需的市级、区级行政审批权限,提出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推动行政监管方式改革,从注重事前监管逐渐向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改革。以税收管理为例,将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前置核查,推行先办理后核查、办理核查分离等。

同时,实行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分类监管机制,管委会负责自贸片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培育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数据库信息开发信用产品,开展信用论证和等级评价业务。

拟开展技术移民试点

在人才服务上,《草案》推出一揽子计划,拟包括:对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建筑、规划、设计、专利代理等服务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可以在片区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港澳医师经备案后可以在自贸片区多点执业;支持开展技术移民试点,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测试、积分评估等技术移民制度,优化外籍人才在自贸片区工作、出入境、停居留等手续;支持片区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根据自贸片区人才积分评估标准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建立紧缺人才清单制度,定期发布紧缺人才需求,以及建立国际人才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补贴奖励、住房保障、教育医疗、出入境居留证照办理等服务事项等。

关键词5:法治环境

支持自贸片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

在法治环境上,自贸片区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外,还将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商事制度,围绕城市规建、土地管理、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

如需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政府规章部分规定的,管委会应及时提出报市政府,争取国家、广东省支持。如深圳法规或规章不适应自贸片区发展的,可分别由市政府、管委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作出相应规定。

另一方面,拟深化自贸片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支持聘请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办理自贸片区涉外案件,支持遴选精通贸易规则、金融、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规则的专家型法官和检察官。

支持自贸片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包括培育其领军人才、引进境外高端法律服务机构、深化内地与港澳联营律所,以及支持外国和港澳律所设立分支机构并扩大执业范围。在自贸片区律所执业的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的港澳居民律师,还可以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和除刑事诉讼外的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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