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诉或者部分胜诉后,可以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

原告向法院立案时,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案件审结后,如果原告胜诉或者部分胜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之规定,原告可以向法院要求退还原告不应承担的诉讼费。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对该项规定的执行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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