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勝訴或者部分勝訴後,可以要求法院退還訴訟費

原告向法院立案時,要向法院預交訴訟費,案件審結後,如果原告勝訴或者部分勝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判決生效後,勝訴方預交但不應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人民法院交納,但勝訴方自願承擔或者同意敗訴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之規定,原告可以向法院要求退還原告不應承擔的訴訟費。

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各地的情況不一,對該項規定的執行情況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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