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記者 彭夢穎 長沙報道
在買房的時候,通常購房者為了表示誠意,會提前先交一部分錢,但是這個錢究竟是定金還是訂金,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定金”與“訂金”,這兩個詞看似相同,但是其背後的含義和法律責任卻大不一樣。4月10日,紅網聯動律師、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謝惠明律師就定金與訂金究竟有何區別進行專業解答。
謝惠明說:“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且不能超過總價款的20%。在房屋買賣中,定金的作用主要兩種情形,一種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購房者收回;另外一種是當合同不履行時,定金將作為賠償金。若購房者違約的,開發商有權沒收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若開發商違約的,開發商則應按照定金的標準雙倍返還給購房者。”
“而訂金的本質視為一種預付款,是合同雙方為了體現簽訂合同的誠意,由一方提前預付一部分款項,所以訂金只是一種預付款的支付手段,訂金不具備擔保的法律性質。”謝惠明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交付訂金,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謝惠明稱:“若交付了訂金,卻沒有聲明確定是定金形式的,一般難以以定金來主張權利,購房者也就難以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同樣,購房者交付了訂金作為預付款,買賣雙方並沒有約定此預付款是定金性質,即使購房者違約,開發商也不得拒絕返還訂金。”
謝惠明律師建議各位購房者,在付款前一定要參考自己的實際需求意向進行安排,謹慎選擇,在合同中註明預付款項是“定金”還是“訂金”。另外,購房者一定要索要並妥善保存消費發票、定(訂)金單據等憑證,這是發生糾紛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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