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變!會計繼續教育新政策的這五點變化,建議全體會計人都看看!


鉅變!會計繼續教育新政策的這五點變化,建議全體會計人都看看!

近日,很多粉絲都來私信諮詢關於繼續教育的問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了《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27日財政部印發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以下簡稱老規定)同時廢止。相對於老規定,新規定有哪些變化?會計人員應注意哪些問題?本文將從五方面進行分析。

一、參加繼續教育對象有變

老規定指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由於會計從業資格取消,必須改變以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為繼續教育對象的方法。

新規定改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均納入繼續教育範圍。”

然而,目前對新規定有兩種誤解:

一是認為即使從事會計工作但沒有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就不需要參加繼續教育;

二是認為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未從事會計工作的不需要參加繼續教育。

這兩種觀點都是錯誤的。

實際上,本條新規定明確了兩種對象,

(1)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2)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由此可見

(1)只要已經取得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即使不從事會計工作,仍須參加會計繼續教育

(2)只要在會計工作崗位上從事會計工作,即使沒有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也必須參加會計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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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繼續教育的內容要求有變

新規定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分為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了針對性、實用性,兼顧了系統性、前瞻性的要求。

但必須注意的是

(1)新規定要求會計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分:

(2)還要求對專業科目的學分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2/3。

所以,會計人員在參加繼續教育時,不能僅是為了滿足總學分90分的需要,還必須注意專業科目的學分是否已滿足60分。

特別是一些會計人員(如財務負責人),喜歡學習一些系統、前瞻或宏觀等公需科目方面的課程內容,很容易造成總學分雖然達標,但專業科目學分不足的情況。所以,今後選擇繼續教育培訓內容不能再隨意

三、繼續教育具體計分要求有變

新、老規定對繼續教育都實行學分制管理,但新規定的總分是90分,老規定的總分是24分。

不僅總分設定不同,而且各具體分項計分的項目和分值也不同,且即使項目相同,但分值也不同。所以,會計人員要注意新規定對具體計分規定的變化。

例如:

老規定對會計人員發表的會計類論文每篇折算24分,僅此一項就可達到總分24分的要求,

新規定雖是每篇折算30分,但僅佔總分的1/3,需要完成三篇文章才能滿足總分90分的要求。

再如:

老規定對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折算為24分。

新規定僅對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分。

由此可見,新規定僅是明確了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才能得分,而參加其他考試是否可以認定為會計相關考試得分及如何得分,還需由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所以,會計人員要注意瞭解新規定對具體計分要求的變化及各地的規定,全面理解和掌握新規定,以防止耽誤繼續教育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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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繼續教育的形式和機構要求有調整

新規定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和機構方面的規定均有所調整。新規定不僅增加了參加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以及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等形式:

老規定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的範圍

新規定擴大為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的教育。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沒有要求必須是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佈,也沒有要求會計人員必須脫產參加培訓。

由此可見,新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放寬了對繼續教育的門檻和要求,更為靈活、方便和人性化。

五、繼續教育登記管理的新規定

新規定明確,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及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以外其他形式培訓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錄財政部門指定的網站,按規定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這些新規定不僅是貫徹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體現,而且也大大方便了用人單位和會計人員對繼續教育的組織和參與,各用人單位和相關會計人員應注意全面瞭解、掌握和執行好這些政策。

另外還要說重要的一點,新規定要求,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及用人單位應當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並在培訓結束後及時按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相關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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