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法院对周建国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

共青法院对周建国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一

共青法院对周建国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二

共青城法院网讯 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建国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首要分子周某国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陈某伟、陈某德、洪某彬、陈某杰、吕某、万某龙、董某子、帅某铁、帅某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共青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周某国、陈某伟、陈某德、洪某彬、陈某杰、吕某、万某龙、董某子、帅某铁、帅某宙等人,以同学、同乡、毒品为纽带,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摆平事端、解决纠纷,特别是与他人有纠葛时,常以暴力手段加以解决。在共青城市及周边等地,实施了寻衅滋事、持械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四起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五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

共青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国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被告人陈某伟、陈某德、洪某彬、陈某杰等人为重要成员,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吕某、万某龙、董某子、帅某铁、帅某宙等人为一般成员,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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