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防政策法規宣傳教育:阿勒泰地區邊境管控工作30個必知

1. 不得翻越、鑽越鐵絲網等邊防設施。

2. 不得在隔離設施兩側投擲、傳遞物品。

3. 不得操控飛行器、空飄物等非法跨越國(邊)界。

4. 不得在一道與二道鐵絲網內從事生產、放牧等活動。

5. 不得在邊境地帶違反規定鳴槍。

6. 不得在界河內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

7. 不得在邊境管理區收留、安置無有效證件人員。

8. 不得組織、運送無有效證件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

9. 不得為無有效證件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提供便利條件。

10. 不得損毀、移動、拆除、塗汙國(邊)界標誌以及隔離、監控、警戒等邊防設施。

11. 不得在邊境地帶以廣播、喊話、展示宣傳物、強光照射等方式,影響國(邊)界管理。

12. 不得擅自實施改變國(邊)界走向,影響界河、邊境管理區內跨境河流穩定的活動。

13. 未經批准,不得在邊境地帶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14. 未經批准,不得在邊境管理區從事勘探、採礦、採挖、採藥、捕撈、爆破等生產活動。

15. 未經公安邊防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邊境特別控制區。

16. 在邊境地帶放牧應當有人跟群看護,防止牲畜越界。

17. 在邊境地帶從事測繪、攝影、科學考察、燒荒等活動,應當經過批准,並在指定的範圍內進行。

18. 在邊境地帶開設邊境通道、旅遊景點,應徵求公安邊防和邊防部隊意見,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19. 在國(邊)界我方一側一千米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的, 應當向所在地邊防部隊報告。

20. 因走私、妨害國(邊)界管理等犯罪行為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未滿一年的人員,不予核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21. 因妨害國(邊)界管理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人員,不予核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22. 非常住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應當持《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3. 非常住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在邊境管理區住宿的,應在24小時內向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登記。

24. 外國人除出入境外,不得進入邊境地帶。

25. 鄰國牲畜越入我國境內,應當就地趕返或送交當地公安邊防部門。

26. 發現非法越境、進入邊境管理區或者其他可疑人員,應及時報告。

27. 我方牲畜越入鄰國境內的,不得私自越界追趕和索取。

28. 在界河、邊境管理區內跨境河流中打撈、撿拾的可疑物品,應及時交送公安邊防部門。

29.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予核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30. 常住邊境管理區的人員,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出入邊境管理區。

第2032期

初審:凌夏亭

終審:王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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