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翻越、鑽越鐵絲網等邊防設施。
2. 不得在隔離設施兩側投擲、傳遞物品。
3. 不得操控飛行器、空飄物等非法跨越國(邊)界。
4. 不得在一道與二道鐵絲網內從事生產、放牧等活動。
5. 不得在邊境地帶違反規定鳴槍。
6. 不得在界河內從事捕撈、養殖等生產活動。
7. 不得在邊境管理區收留、安置無有效證件人員。
8. 不得組織、運送無有效證件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
9. 不得為無有效證件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提供便利條件。
10. 不得損毀、移動、拆除、塗汙國(邊)界標誌以及隔離、監控、警戒等邊防設施。
11. 不得在邊境地帶以廣播、喊話、展示宣傳物、強光照射等方式,影響國(邊)界管理。
12. 不得擅自實施改變國(邊)界走向,影響界河、邊境管理區內跨境河流穩定的活動。
13. 未經批准,不得在邊境地帶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14. 未經批准,不得在邊境管理區從事勘探、採礦、採挖、採藥、捕撈、爆破等生產活動。
15. 未經公安邊防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邊境特別控制區。
16. 在邊境地帶放牧應當有人跟群看護,防止牲畜越界。
17. 在邊境地帶從事測繪、攝影、科學考察、燒荒等活動,應當經過批准,並在指定的範圍內進行。
18. 在邊境地帶開設邊境通道、旅遊景點,應徵求公安邊防和邊防部隊意見,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19. 在國(邊)界我方一側一千米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的, 應當向所在地邊防部隊報告。
20. 因走私、妨害國(邊)界管理等犯罪行為被判刑,刑罰執行完畢未滿一年的人員,不予核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21. 因妨害國(邊)界管理等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人員,不予核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22. 非常住人員出入邊境管理區,應當持《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23. 非常住邊境管理區的人員在邊境管理區住宿的,應在24小時內向公安邊防派出所申報登記。
24. 外國人除出入境外,不得進入邊境地帶。
25. 鄰國牲畜越入我國境內,應當就地趕返或送交當地公安邊防部門。
26. 發現非法越境、進入邊境管理區或者其他可疑人員,應及時報告。
27. 我方牲畜越入鄰國境內的,不得私自越界追趕和索取。
28. 在界河、邊境管理區內跨境河流中打撈、撿拾的可疑物品,應及時交送公安邊防部門。
29.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予核發《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30. 常住邊境管理區的人員,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出入邊境管理區。
第2032期
初審:凌夏亭
終審:王 芹
閱讀更多 布爾津生活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