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在我国各类企业主体中,中小企业数量占九成以上,生活性服务业又占了将近半数。

这些中小微企业,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微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所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对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更好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其中,针对生活性服务业更是给出了针对性的加计抵减15%政策


能够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包括哪些行业?

根据财税部门此前公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此次《公告》解释,本政策所指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加计抵减15%政策,从减税量上看数额不大,但其对市场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却十分重要,因为生活性服务业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社会服务和技术服务等领域,与百姓日常生活质量改善和提高息息相关,也是消费转型升级的基础和关键。”中国财政预算绩效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分析称。

在张依群看来,提高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加计抵扣比例,一方面对原本进项抵扣不明显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形成直接减税利好,等于直接增加这类企业的利润收益;另一方面,政府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减税本身就是通过政府让利形成价格传导机制

,形成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对社会百姓的降价让利


公告如下: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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