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事故车,如何规避欺诈行为、公平交易

以下文章来源于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 ,作者张洁、陈蓉蓉

买卖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事故车,如何规避欺诈行为、公平交易

当事人购买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事故车辆,自行修复后出售,几天后车辆自燃。买方认为卖方只告知是“事故车”,却未告知损失的详细情况,构成欺诈,诉请撤销合同、退还购车款,获得一审支持。我们代理被告二审胜诉,法院改判欺诈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请。(本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当事人王师傅花6万元购买受损轿车一辆,该车发生过四车追尾事故,车辆严重变形,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王师傅找修理店修复后,放在某二手车交易网旗下门店出售。门店业务员郝健,将该车推荐给了他的老师,职业学校汽车专业的田老师,并通过微信与其传照片、议价,然后陪同验车、试车,并于2014年7月底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郝健与田老师的聊天记录中,双方均多次提及“事故车”字样,但未有证据显示田老师询问曾经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如损失部位、理赔数额等内容,王师傅没有详细告诉郝健,郝健称自己未能查询到理赔记录。

2014年8月5日,车子才开了5天,就在行驶中发生起火,田老师迅速逃离,火被消防队现场扑灭,车辆毁损严重。

消防部门认定:

起火部位:发动机舱内右侧(主驾驶室前方);

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种、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事后,田老师到4S店查询,理赔记录显示涉案车辆曾发现过严重事故,是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残值车”。田老师认为卖方没有告诉他事故这么严重,遂与门店补签了《二手车交易合同》,然后持此合同起诉。合同约定:“车辆其他状况:无。甲方(卖方)保证该车符合国家上路或交易的规定,车况和信息无隐瞒或欺骗。乙方(买方)应对车辆的车况、手续、信息等方面做充分了解后签约,签约即视为已认可或接受车辆状况”等等。

诉讼请求:

1、卖方王师傅未告知该车发生过严重的事故,自行维修后未经验收合格即出售,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该行为导致了后果的发生,请求撤销《二手车交易合同》,退还购车款10.9万元;

2、判令二手车网站及门店承担连带责任,并退还中介费6000元。

主争议焦点

王师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符合合同撤销条件?也即,虽告知该车为事故车,对损失程度有多大却没有充分披露,是否属于欺诈的行为,这一行为是否导致原告陷入错误的判断,进而基于错误的判断作出了购买决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审判决

鼓楼法院认定:基于机动车的物理特性和危险程度,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在维修完毕并检验合格之后才可上路行驶。被告(王师傅)明知涉案车辆发生过严重事故的定损残值车,自行修复后未经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将具体受损情况、理赔、维修及检验合格等情况,主动、全面、如实地告知买受人,刻意隐瞒上述相关事实,导致原告(田老师)在不清楚车辆真实状况和交通事故具体情况的情形下,与其签订并履行了机动车买卖合同,交易价格亦非过低,因此,认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该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之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相互返还,有过错的各自承担责任。综合本案车辆维修等具体案情,该火灾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王师傅)承担,因此原告只须就过火后现状交付即可。

判决结果: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王师傅)返还购车款10.9万元、原告(田老师)返还车辆残骸;

2、门店退中介费,某二手车交易网不承担责任。

我们代理被告王师傅上诉,理由如下:

1

被告并非刻意隐瞒,已明确告知是“事故车”, 而推定全损的“残值车”只是“事故车”的一种,原告作为汽车专业的职校老师,应对车辆发生过严重事故是明知的。

何谓“事故车”?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GB/T30323-2013《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中第5.6条“辨别事故车”中的定义可以看出车辆因严重事故导致结构性破坏,或泡水、自燃,才能称得上“事故车”,该二手车网站也有相同的定义。由此可见,一般刮擦是不会称为“事故车”的。

而保险公司称推定全损的车(俗称“残值车”),也是事故车的一种。推定全损,也并不意味着接近报废。这是什么概念呢?通俗讲,车辆是可以修复的,但施救费、4S店维修费等可能高过全损赔付的钱,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放弃维修,按全损赔付。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是损失达到实际价值的80%作为推定全损标准,但考虑到条款约定的折旧算法算出来的实际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实践中4S店30-50%的品牌溢价,并非必须达到这个程度才能推全损,个案情况掌握也不一样。

另外,在二审中,我们申请调取田老师的历年任课情况,原告主动提交的证据显示科目有:汽车维修工实训、电工实训、钣金实训、电控实训,材料中夹有一张奖状,是其带学生在汽车故障排队大赛中的获奖记录,这说明其系专业人士,这说明他对“事故车”代表着严重事故是知晓的,微信记录多次提及这是事故车,可见卖方从未刻意隐瞒。

事故车

由非自然损耗的事故,造成车辆伤损,导致机械性能、经济价值下降的车辆为事故车。如符合下述一条,即为事故车:

1、经过撞击,损伤到发动机舱和驾驶舱的车辆;

2、车身后翼子板撞击损伤超过其三分之一的车辆;

3、纵梁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4、减振器座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5、ABC柱有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6、因撞击造成汽车安全气囊弹出的车辆;

7、其它不可拆卸部分有严重的焊接、切割、整形、变形的车辆;

8、泡水车;

9、焚烧车。

买卖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事故车,如何规避欺诈行为、公平交易

2

法律没有要求把事故情况披露到如何详细的程度,原告本人明知而从未关切、查询,可推知其对损失程度是持放任的态度,是否详细告知并不影响他的购买决定。

商务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作为主要规范文件,虽规定卖方披露事故情况,但并未要求说明到何种详细的程度。一审认定卖方有主动、全面、如实告知车辆受损、理赔、维修及检验等情况的法定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反过来说,买方在明知发生过严重事故的情况下,应当询问事故情况、损失部位、保险赔偿数额、进行过何种修复,这符合一般人的心态。原告对车辆构造的熟悉程度、检验能力应高于常人,却对发生事故的详细情况未表示出任何关切,也未委托中介进行查询和专业检测。由此可见,原告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发生过何种程度的事故是在所不问的,原告是否全面、如实告知,并不影响他的购买决定。

综上,刻意隐瞒真相、欺骗买方==》导致其受到蒙蔽而陷入错误的判断===》购买意思不真实,这一“欺诈”的逻辑链是不成立的。

二审判决

南京中院支持了我方观点,认定王师傅不构成欺诈,驳回了原告撤销合同、退款退货的诉求。

案件总结:

我们虽然代理王师傅最终胜诉,也是综合因素的结果。

原告方选择了撤销合同的诉请,巧妙的避开了火灾原因鉴定这一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假如火灾与维修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不了,则无法将火灾损失归咎于卖方。但是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所有权始终归于王师傅,那么,其作为车主自当承受货物灭失的风险。火灾的真实原因到底是维修不当导致的,还是生产厂家的原因,也就在所不问了。我们作为被告,要主张欺诈不成立,难度不小,若非得益于对方无意间夹带的奖状,就难以认定其系专业人士,普通人谁又知道“事故车”、“推定全损”的概念呢?

实际上,“欺诈”的认定仍是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卖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到何种程度呢?这在交易理论中也颇具争议,买方可能认为,至少要达到一旦得知真实情况之后就可能不买的程度。卖方可能认为,问,则如实说,不问,也没有必要主动说。不说是否就构成了欺诈呢?本案一、二审出现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这说明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主观“欺诈”,是实务中的难点,各法院的裁判尺度很不一样。

通过以上案例给我们从事汽车保险理赔、二手车买卖等行为的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严格要求自己的职业行为,让车辆交易行为公平、公正,让交易的车辆信息公开、明确化,一定要保证车辆使用安全化,避免产生因事故车辆造成的意外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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