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947年,日本帝國最後兩年都在做些什麼?

在看抗戰片的時候,我們通常都會看到一些日本兵神情激昂地喊著“大日本帝國…”,通常來講我們會覺得挺可笑的,畢竟日本比中國小這麼多,竟然也該在國名前冠以“大”字,但事實上,這個“大日本帝國”屬於日本當時的正式國號。

雖然“大日本帝國”在法律使用上最早出現於1889年公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而成為日本官方文件上的通用國號更是要在1936年後,在這之前,“日本”、“日本國”、“大日本”、“日本帝國”、“大日本帝國”等名稱都曾被日本政府使用過。

不過,現在通常是以1868年明治維新成功、江戶時代結束後來作為“大日本帝國”時間段的起點。

1945-1947年,日本帝國最後兩年都在做些什麼?

那麼,這個國號是什麼時候結束的呢?大家可能呢會猜是1945年,1945年日本戰敗了嘛,麥克阿瑟也成了日本的太上皇了嘛,那什麼“大日本帝國”自然會直接降到“日本國”嘛,但事實上如果“掉書袋”一點,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二戰後“大日本帝國”這麼囂張的國號還是存在了一段時間的,要到1947年5月3日,這是以什麼為標誌呢?是以《日本國憲法》頒佈施行以取代《大日本帝國憲法》為標誌,從此之後,官方文件也改用“日本國”國號,“大日本帝國”一詞走入歷史。

1945-1947年,日本帝國最後兩年都在做些什麼?

那麼,1945年9月到1947年5月3日,“大日本帝國”最後的兩年時間是什麼樣的?

首先這個時候雖然名號沒改,但日本早就威風掃地了,不過呢我們仍然不能說“大日本帝國”的國號就滅亡了,這當然不是實際問題,而是一個程序問題,因為現代國家國體之間的傳承也是有一個規則的,就以憲法來說,之前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當然要改,麥克阿薩可是盯著的呢,但即便要改,也是根據之前的《大日本帝國憲法》73條的憲法修改程序來修改的,新法律還沒有徹底生效之前,舊法律是沒滅的。

不過新法律已經出臺了,那舊法律就失效了,新的《日本國憲法》中有這麼一條:在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前提下成立的法令,作為與新憲法相違背的內容,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時失效(第98條1項)。

1945-1947年,日本帝國最後兩年都在做些什麼?

大家知道,日本皇室非常特殊,理論上屬於“萬世一系”的,也就是國家元首從古至今都是一脈相當,所以日本與東亞其它地區的時代劃分方式不一樣,其它國家都是“某某朝代”,比如中國唐宋元明清,朝鮮半島的高麗、朝鮮,越南的陳朝、李朝、胡朝等;日本只能劃分為“某某時代”,比如“江戶時期”,“飛鳥時期”等,而日本帝國最後的兩年,是屬於整個日本歷史上唯一一次被外國完全佔領的時代——“盟國佔領時期”

這一時期,日本國內的最高權力機構實際上是駐日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GHQ/SCAP),日本人又習稱為“總司令部”,對日本政府有絕對的指導權,當然,理論上日本政府仍然正常運作,但日本政府事實上已經成為服從美國、配合美國的公務員系統。畢竟美國在日本可是駐紮了46萬大軍,日本歷史上從未有哪個時期國內有這麼多外國人。

1945-1947年,日本帝國最後兩年都在做些什麼?

這種統治方式是重光葵建議的,他主張“以透過身為國民的崇拜對象的天皇來統治較為容易”,以利用既有的日本政府機構實施間接統治,從政治角度看,重光葵是一個合格的政治家,其最大程度的保護了國家的利益。

這一時期,盟國對日本的處理第一件事某過於解除武裝,日本本土336萬日軍、海外375日軍武裝被全部解除,所有軍事法令全部廢除,軍工廠、軍事研究生所全部停止運作,當然部分日軍先進的武器與技術資料(如飛機、火箭、潛艇等)則被美國與英國以研究為由接手;當然,還有一項重要任務——制裁戰犯。

此外,在經濟上,日本軍國主義經濟基礎的日本財閥被勒令解體;教育文化上,軍國主義教育自然被嚴格禁止、此外國家神道被廢除;政治上修改了憲法,並表示“公職追放”,即被認定有軍國主義思想者不允許擔任公職。

1945-1947年,日本帝國最後兩年都在做些什麼?

“軍政府佔領時期”持續時間不止2年,一直到1951年9月8日,日本與同盟國簽署《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同盟國才正式結束針對日本的軍事佔領,日本恢復原有的國家權力及主權獨立地位。日本政府在2013年,正式訂定約生效的4月28日為“主權恢復日”。

《舊金山和約》明確規定了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部、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地之主權。同意美國對於琉球群島等島嶼交付聯合國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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