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消防及公共安全,依法查处!——法律专业人士解读重点整治的五类违法建设系列报道①

为进一步维护公共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消除安全隐患,近期,我市重点整治5类违法建设,危害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之一。就占用消防通道、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4月10日,记者采访了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亮。

“水火无情,消防安全大于天。” 徐亮介绍了一个案件。原告蔡某在位于某厂宿舍楼旁的人行道上,私自搭建钢架结构的棚子,用于经营水果生意,并将两个液化气罐摆放在棚内,不仅影响了宿舍楼及附近居民的出行,还存在着消防安全隐患。执法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规定,依照程序对蔡某下达拆除决定书,并依法对其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徐亮评析,蔡某私自违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密切相关,关涉利益就有责任。”徐亮说,为进一步维护公共权益、优化城市公共空间环境、消除安全隐患,除了增强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每个公民不得进行危害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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