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的優先抗辯權的行使注意事項!


一般保證的優先抗辯權的行使注意事項!

被保證人住所不明、營業執照被吊銷,投資者的營業執照也被註銷,外方投資者的情況不明等情況,可以認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發生困難,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

——中信實業銀行訴北京市京工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02年第6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京工公司在本案中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只要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都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先訴抗辯權在遇到法律規定的情形時,不得行使。本案中,被保證人金輝公司的住所不明、營業執照被吊銷,其中方投資者的營業執照也被註銷,外方投資者的情況不明。這種情況,使被上訴人中信銀行向金輝公司請求清償債務發生很大困難,符合“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因此,京工公司的先訴抗辯權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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