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优先抗辩权的行使注意事项!


一般保证的优先抗辩权的行使注意事项!

被保证人住所不明、营业执照被吊销,投资者的营业执照也被注销,外方投资者的情况不明等情况,可以认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发生困难,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6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京工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先诉抗辩权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不得行使。本案中,被保证人金辉公司的住所不明、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中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也被注销,外方投资者的情况不明。这种情况,使被上诉人中信银行向金辉公司请求清偿债务发生很大困难,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京工公司的先诉抗辩权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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