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撈“老鼠門案”顧客被認定犯敲詐勒索罪

 

海底撈“老鼠門案”顧客被認定犯敲詐勒索罪


  火鍋店用餐時,趁人不備將自己攜帶的老鼠放入火鍋內,後以吃到老鼠為由,以向媒體公開、向有關部門舉報相要挾,要求商家賠償500萬元。2019年5月9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判決。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某使用礦泉水瓶將一隻老鼠從老家帶至北京。次日18時許,郭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老鼠,到北京市豐臺區海底撈餐廳就餐。過程中,郭某將老鼠放入火鍋內,之後以食品安全為由,以向媒體公開、向相關部門舉報為要挾,索要人民幣500萬元。協商未果後,郭某於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於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11月15日,海底撈店員撥打110電話報警,11月19日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公訴機關以被告人郭某犯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製造食品安全假象為手段,以損害商業信譽為要挾,向監管部門虛假舉報,向公安機關虛假報案,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處罰。因商家積極報案,郭某並未實際取得錢款,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郭某雖在庭審前委託家屬代為支付未結餐費並補償營業額損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但其當庭辯稱“500萬的賠償數額系海底撈店員提出,且其並未堅持索賠”的意見,與在案證人證言、微信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不符,其當庭並未真誠悔過,悔罪表現一般。被告人郭某的行為影響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活動,浪費行政執法資源和警務資源,破壞誠信、有序的營商環境,甚至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誤解,行為性質惡劣。

  為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誠實守信的社會價值體系,保護良好的營商環境,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案件宣判後,公訴機關未抗訴,被告人未上訴。目前,此案已生效。

  點評:誠信守法基石牢抵制“碰瓷”有底氣

  法院依法懲處郭某“碰瓷”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公眾看得見、聽得到的方式,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傳遞出維護誠實守信的價值理念。同時,本案也提醒經營者,“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是企業的立身之本,發展之基,壯大之源;誠信、守法經營是企業維護商譽的基石。基石牢固,抵制“碰瓷”才有底氣。目前,各個行業都按下復工復產的“快進鍵”,更需要良好的司法環境作保障。司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行為,為經濟健康、快速發展保駕護航。

(點評: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海淀分公司企業管理部主任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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