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上動心思“擦邊”侵權,不如把貨做硬

在商標上動心思“擦邊”侵權,不如把貨做硬

在商標上動心思“擦邊”侵權,不如把貨做硬

資料圖

上週三(4月8日),最高法院對美國“飛人喬丹”(AIR JORDAN)品牌狀告喬丹體育商標侵權案做出行政判決,判定此前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終審裁定結果為喬丹體育敗訴,撤銷25類“喬丹+圖形”商標。

這一案件可謂曠日持久。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時稱喬丹公司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2014年4月14日,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維持所爭議商標。原告繼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得到維持被訴裁定的結果。原告再次依法向北京市高級法院提起上訴,得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結果。

上述最高法院的行政判決,是AIR JORDAN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同意再審,並提審了相關係列案件中的10個案件進行再審的最後一個案件的判決。由這一判決結果,可知中國法律對商標侵權行為的約束邊界。這個判決,無疑也為下級法院適用相關法律作出了示範。

最高法院提審判決的AIR JORDAN訴喬丹體育案,是該案所涉系列行政案件中最具代表意義的案件。上述行政判決所做“撤銷25類‘喬丹+圖形’商標”的決定,實際上是對該案爭議最大的部分作出了明確的法律指引。因此,儘管喬丹體育利用中國法律有關商標爭議的“五年期限”規定而保住了一些爭議商標,但在上述法律指向明確的判決後繼續使用這些商標,則將有損於自身的市場形象。對喬丹體育而言,此次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實是其“棄舊圖新”的一個契機,也是一個成本最小的一個市場公告。當然,這樣的結果,也同時為因法律規定而導致的法律判決的實質性衝突的解決,以及造成此衝突的法律規定的修訂提供了契機。

在當下中國消費者市場評價中,蹭品牌、傍名人、用知名商標的諧音同音字等行為,已經越來越不被看好,甚至被直接當作偽劣產品的標識。在中國製造水平已經達到一定程度之後,上述行為不僅不齒於業界和消費者,更是對中國製造的傷害。尤其是在最近數年,一些法律指向明確的判決屢屢出現之後,有關商標侵權的法律邊界越來越清晰,模糊性越來越小。

在最高法院上述判決中,最高法院將公眾所稱“喬丹”與本案再審申請人之間的確定性對應關係作出了肯定。這一認定,不僅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實際上也為利用中文拼音與外文字母及其中文譯文文字間的“擦邊”侵權行為樹立了邊界。從一定意義上講,在商標上動心思侵權,大都是因為貨“軟”。貨硬,即使叫它“麻子”,不也還是搶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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