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贸通热点问题(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关税及贸易管制...

进贸通热点问题(企业管理及检验检疫、关税及贸易管制...

企业管理及检验

Q: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我司现在想一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要如何操作?

A:

根据《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司想向海关申请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检验检疫和海关合并后要如何申请?

A:

根据《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检验检疫报检人员备案与海关报关人员备案,合并为报关人员备案。报关人员备案后同时取得报关和报检资质。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司2017年海关年报还未报送,被拉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请问今年还可以补报年报吗?补报后如何移出名录?

A: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9号)第五条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海关年报事项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海关管理企业可以继续通过公示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有亲戚想从蒙古国给我邮寄点猪肉脯,请问是否可以?

A:

根据《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按照上述规定,您不能从蒙古国邮寄猪肉制品入境。你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企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快到期了,向主管海关申请延续多久会有结果?

A:

根据《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关税及贸易管制

Q:

我司是刚成立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想了解一下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税收征管有何规定?

A: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四条规定:(十二)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十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十四)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十五)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十六)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司的一批减免税设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想了解一下每年何时向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附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因此如果你司的减免税设备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进口转关的货物,应当适用什么时间的税率?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5号)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口转关货物,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计算。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司是一家外贸公司,准备出口玉米粉,想了解下是否有出口配额管理?

A:

根据《关于公布201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7年第8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为:活牛(对港澳出口)、活猪(对港澳出口)、活鸡(对香港出口)、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磷矿石、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白银。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货物的,需按规定申请取得配额(全球配额或国别、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监管通关与行邮

Q:

请问报关单上“货物存放地点”应如何填制?

A:

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第十二条规定:货物存放地点应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场所或地点,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分拨仓库、定点加工厂、隔离检疫场、企业自有仓库等。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请问向海关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三)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请问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哪些?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一)合同;(二)发票;(三)装箱清单;(四)载货清单(舱单);(五)提(运)单;(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七)进出口许可证件;(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司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是否就可以办理进口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业务?

A:

根据(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加工贸易监管

Q:

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听说现在企业可以从事研发类业务,开展保税研发对企业有什么要求?

A: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请问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的政策是指什么?

A:

根据《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Q:

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请问委托加工业务具体指什么?

A:

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源自:南京海关12360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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