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明代能產生鄭成功,而清代不能:明清海洋政策之略觀

我們都知道,在明代行將滅亡時,在中國的東南沿海,崛起了一個強大的海上勢力——鄭芝龍海貿集團。這個海貿集團統治中國東南沿海長達數十年,基本壟斷了中國和日本的貿易。在鄭芝龍接受熊文燦招撫之後,還接受明朝政府之命,於料羅灣大破荷蘭艦隊,是為中國與西方國家接觸以來對其所獲得最大之勝利。此後鄭芝龍的繼承者鄭成功,更是以金、廈一隅,與清廷周旋數十載,甚至一度包圍南京,險些讓明清局勢徹底翻盤。


為什麼明代能產生鄭成功,而清代不能:明清海洋政策之略觀


對於鄭氏海上集團,現代歷史學者給予其很高的評價。萬明在《中國融入世界的步履:明與清前期海外政策比較研究》中說,熊文燦對鄭芝龍的招撫,意味著:“明末出現的海商集團與官方的合作,是基於共同利益,重建海上秩序的需要,在這一基礎上造就了中國海上力量的重新整合,實現了中國海上力量的合流”,在明末“鄭氏海商集團……雄踞遠東海上,足以威懾西方國家,是中國直至明末海上力量並不落後於西方的最好證明。”,因此“直至明末,明朝敗在了陸上,並沒有敗在海上

沒錯,鄭氏海上集團在明末清初的鼎盛,以及鄭成功對南明的支持,象徵著中國一個前所未有的契機: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出現這樣一種歷史可能:一個崛起於東南一隅的海商集團,憑藉其雄厚的海上軍事和經濟實力,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以海商為政權骨幹的重商主義割據政權(甚至全國政權)。我們可以設想,如果鄭成功沒有中清人的緩兵之計,迅速攻克了南京,那麼,他很可能就可以挾戰勝之餘威,席捲整個東南,以南京為首都,建立一個以海商為骨幹的穩固政府。如此的話,中國很可能就將走向另一條道路了。


為什麼明代能產生鄭成功,而清代不能:明清海洋政策之略觀


人們常說,歷史不容假設,但小生想說,歷史也需要假設。因為,歷史的進程既有必然,更有偶然,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人生如此,歷史也如此。明朝滅亡是必然,部族政權滿清的建立是偶然,既然是偶然,我們當然可以假設一下,如果取代明朝的是鄭氏,那麼將會發生什麼。

然而話說回來,悲劇早已釀成,歷史已不能回頭。對我們今人而言,也許更重要的,還是探討已經發生的事,他們是如何發生的,又是如何與其他事情想聯繫。所以,小生想探討一個問題:為什麼鄭氏集團能在明朝出現,並且與西方勢力分庭抗禮?為什麼到了清朝,這種勢力卻再也不能存在呢?

這個問題很大,有深層原因,有淺層原因,篇幅所限,小生在這篇文章裡,就只談一下淺層的直接原因:明清不同的“海禁”政策。

為什麼明代能產生鄭成功,而清代不能:明清海洋政策之略觀


我們大部分人都認為,明清海禁政策是一以貫之的,就是“禁”而已,別無可說。這種說法佔據我們的腦海已經很久了。那麼,它是怎麼進入我們腦海的呢。

小生想,這主要是因為一條記載“初,明祖定製,片板不許入海。”

這條記載出自何處?小生用檢索系統檢索之後,發現它的史料來源為《明史·朱紈傳》,是一條結合時事的(朱紈禁海政策),來自於洪武之後一百多年的追述,而在《明太祖實錄》裡,“片板不許入海”這樣的語句是根本找不到的。

所以說,小生覺得,對於這條“片板不許入海”的記載,我們無需過於在意,這就是一種誇張的說法而已。

要說明一個歷史問題,當以當時人記載的當時史料為準。而在當時史料之中,最有“權威性”的當屬典章制度文獻了。所以,小生擬從《大明律》、李東陽《大明會典》、申時行《大明會典》、雍正《大清律集解附例》這四種史料出發,大致勾勒明清海禁政策的發展情況。

首先,關於海禁,明初《大明律》做出了規定: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段疋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併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洩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

而翻檢編撰於一百多年後的李東陽《正德明會典》,我們發現,在“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下,依舊只有這一條規定,沒有任何新加的條例。

也就是說,在明初的一百多年間,對於私出下海貿易的人(如果沒有和國外進行軍器貿易),那麼其懲罰只是“杖一百”而已(更何況還有大誥減等的規定)。這樣的懲罰,對於真正的走私之徒而言,實際上是起不到真正的威懾作用的。

為什麼明代能產生鄭成功,而清代不能:明清海洋政策之略觀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永樂之後,私自泛海貿易的中國人就很多了:

成弘之際,豪門巨室間有乘鉅艦貿易海外者。


(張燮《東西洋考》)

若其私相商販,又自來不絕,守臣不敢問,戍哨不能阻,蓋因浩蕩之區,勢難力抑。一向矇蔽公法,相延百數十年。然人情安於睹記之便,內外傳襲,以為生理之常。嘉靖六七年後,守奉公嚴禁,商道不通,商人失去生理,於是轉而為寇。嘉靖二十年後,海禁愈嚴,賊使愈盛……天順以後,市舶權重,市者私行,雖公法蕩然,而海上宴然百年,此乃通商明驗。

(唐樞:《御倭雜著》,《明經世文編》)


到了嘉靖時期,由於出洋貿易的越來越多,加上葡萄牙、日本等國的侵擾,明代東南沿海出現了海盜出沒,海波不靖的現象,因此,海禁開始加嚴,這就是《明史·朱紈傳》追述明初“片板不許下海”的歷史背景。

然而,海禁加嚴並沒有什麼作用,該走私還是走私,朱紈之後,“中外搖手不敢言海禁”,東南沿海的秩序混亂進一步加劇了。直到戚繼光平定倭寇,東南沿海恢復平靜之後,“準販東西二洋”才提上了日程。

與“準販東西二洋”的政策相適應,申時行《大明會典》中《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也進行了新的擴充:

律1: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段疋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併入官,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洩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

例1、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物貨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

例2、一凡夷人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例3、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巳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洩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僱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貨貶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併入官。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例4、一私自貶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賣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兩鄰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例5、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夷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

例6、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者律斬,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有些小夥伴可能要問了:既然已經“準販東西二洋”,為什麼沿襲自明初,意在聲明“海禁”的律1本身還可以保存呢?答案很簡單,因為律1包含了“私出”而字,所針對的僅僅是“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得到批准登記納稅的不算(如果可以批准的話)。因此這個律1即使在開海之後也能得到保留,畢竟開海之後,凡下海船隻都是要進行登記納稅的,這些船隻自然不包括在“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之內了。

而在新加的例條裡,例1、2、4、5、6都與“海禁”無甚關係,而與海禁有關係的例3,其對象主要針對的是“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沿海去處下海船隻”,“準販東西二洋”後合法出洋的船隻不算在內

。也就是說,只要獲得了“船引”,明末商船下海貿易便不受桅數、丈數和攜帶軍器方面的限制。

正是因為寬鬆的海禁條規,明末的商船才能越做越大,越做越強。據《崇禎長編》記載,萬曆末年“海舶千計,漳泉頗稱富饒”,“春夏東南風作,民之入海求衣食者以十餘萬計”,在天啟、崇禎年間,更是崛起了能與西方殖民者一掰手腕的鄭芝龍海商集團。

為什麼明代能產生鄭成功,而清代不能:明清海洋政策之略觀


而到了清代,情況就發生了變化。

在清初,為了徹底扼殺鄭成功海商集團,清代實行了空前的遷海令,將沿海居民內遷數十里,造就了大量的沿海無人區,其慘酷之狀《廣東新語》敘述地極為詳盡:


為什麼明代能產生鄭成功,而清代不能:明清海洋政策之略觀


這樣遷海的結果,不僅造成海外貿易斷絕,而且造成了“沿海貿易之民”的大量死亡,這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清初造船技術的流失與衰退:

為什麼明代能產生鄭成功,而清代不能:明清海洋政策之略觀


遷海令以後,崇禎時“生聚之盛”的好時光就一去不復返了。

康熙二十三年之後,清代終於決定開海,設立了四海關。查清代雍正《大清律集解附例》《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其關於海禁的條款與明代萬曆《明會典》中的差異不大,但最關鍵的是,較之《明會典》,《大清律集解附例》裡增加了這樣的一條:

往販外夷之大洋船,準其攜帶炮位每船炮不得過二門,火藥不得過三十斤,其鳥鎗弓箭腰刀等項亦仍準攜帶,至制炮之時,該船戶呈報地方官給照,赴官局製造,完日官驗鑿船戶籍貫姓名及製造年月字樣,仍於縣照內註明所帶炮位輕重大小,以備關口官弁盤驗,回日即行繳庫,開船再領。儻遭風沉失,令船戶客商具結報明所在地方官,免其治罪,如船隻無恙,妄稱沉失,查究照接濟外洋例治罪。

由此可見,清代在開海之後,便立即對“出洋船隻”所准許攜帶的武器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這導致了在清代,海商像明後期一樣無發展自己的武裝力量,自然只能在西方殖民者的威逼下,漸漸式微了

(清乾隆時蔡新《輯齋文集》記載,清代“閩粵洋船不下百十號”,較之明末“海舶千計”已經大為減少),而中國也終於屈服在了西方的堅船利炮之下。


總而言之,在明初,海禁條文雖在,但懲罰力度不大,而在開海之後,統治者並沒有對出洋船隻進行武器方面的限制。而與之相對比的是,在清初,統治者實行了空前嚴厲的遷海令,而在開海之後,對準許出洋的船隻則制定了嚴苛的武器禁令。這種演變軌跡的不同,對於明代和清代海商集團的發展,具有著極為重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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