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案件,谈谈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今天,笔者的朋友(暂且叫他子曰同志)发来一张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吐槽他今天的不幸遭遇。


从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案件,谈谈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子曰同志因为阻生智齿,一大早开车去口腔医院拔牙。回家路上路过某个斑马线的时候,因视线阻挡没有看到有行人正在通行。而在通过斑马线后不到50米的地方,一位交警将子曰同志拦住:

“您好,请出示行驶证驾驶证。”

“你知道我为什么拦你吗?因为你刚刚通过斑马线的时候没有礼让行人。现在我拟对你进行记三分、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现在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好了,这是你的罚单,你可以扫描罚单上的二维码交纳罚款。”

一通操作猛如虎,然后就让涉世未深的子曰同志驾车离开。


从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案件,谈谈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笔者询问子曰同志,有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子曰同志回答道:

“那交警的语速跟机关枪似的,根本没给我申辩的机会啊?而且我甚至都不知道我通过路口的时候到底有没有行人,交警告诉我,如果想看监控,还得去交警大队,我连我到底有没有违法都不知道,又能申辩个啥啊?”


从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案件,谈谈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出于职业敏感,笔者听到这段话后瞬间沉默了:本次交通违法的处理过程是否存在不合法之处?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就代表相对人已经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就能直接出具罚单?

陈述、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的事前救济手段之一,是一项极为重要但又极容易被忽略的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均用较大篇幅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进行了规定。


从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案件,谈谈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在这里面,我们要厘清的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与“行政机关给予了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会”以及“行政相对人行使了陈述、申辩权”,这是三个不同维度的概念。结合本案来看,交警只是告知了子曰同志享有陈述、申辩权,但是并没有给予子曰同志陈述申辩的机会,这里面其实是存在一定的程序违法的。


从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案件,谈谈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本案仅仅是一起轻微违法的处罚,处罚也不严重,子曰同志听笔者分析过后,也就当做一乐。但是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笔者不禁又想到,在不少征收维权案件中,城管局以拆违代替拆迁,对被征收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文件时,甚至很少告知被征收人其享有陈述、申辩权,更遑论被征收人履行其陈述、申辩权了。

唉,看来依法行政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从一起轻微的交通违法案件,谈谈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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