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老人索要“带孙费”,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在传统观念中,老人为子女照顾孩子是理所当然的分内事,是一种自发自愿的行为,甚至有些老人认为这是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于是投入时间、精力、金钱去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带不够好,还会受到子女的抱怨。

现实中有一类现象,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对方,对方想法设法阻止探视,老人花费大量心血,最后连孩子都看不到。

从法律上讲,老人有义务抚养孙辈吗?老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老人索要“带孙费”,法院会支持吗?

一、案例

A和B夫妻关系,2008年生育一个女,2013年生育一子,双方在2014年外出务工至今,两个孩子由A的父亲C照顾,期间A和B未支付过任何生活费。

A和B因感情不和,2018年离婚。

C认为:抚养子女是A和B的法定义务,在A和B外出务工期间,其代为抚养产生的费用,应当返还给自己,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A和B按照每月每个孩子2000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B认为:A对两个孩子的付出完全是基于自愿行为,属于赠与。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被告A、B作为粮给孩子的父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而作为爷爷的原告C对孙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在二被告外出务工期间代为抚养且支付了必要的抚养费。原、被告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原告C有权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

原告主张的2016年2月15日以前垫付的抚养费,被告B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未举证证实在此前向二被告主张过权利,本院对被告B的此辩称意见予以采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16年2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垫付的抚养费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他部分抚养费不予支持。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垫付必要抚养费的具体情况,本院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为每个小孩每个月1000元。综上,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垫付34.5个月的抚养费共计69000元。

夫妻离婚,老人索要“带孙费”,法院会支持吗?

二、法律分析

1、抚养子女属于父母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理由转嫁到老人身上。

2、特殊情况下,老人有抚养孙辈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者不具备抚养能力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

3、主张返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其他人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尽了抚养义务,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代为给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

夫妻离婚,老人索要“带孙费”,法院会支持吗?

三、总结

此类案件的重点是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代为抚养行为,及产生的费用,如小孩的生活费、医药费、教育费用等。

传统习惯与法定义务存在差异,切莫将“情分”当成“本分”。

作者:汇家婚姻律师——贾江红律师,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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