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攪拌機下穿行被砸傷 受害人自擔部分責任

攪拌機下穿行被砸傷 受害人自擔部分責任

上猶:攪拌機下穿行被砸傷 受害人自擔部分責任


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運行中的攪拌幾下穿過被下落的料斗壓傷,法院認定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30%的過錯責任。

2019年1月30日上午,被告黃某在其承包的房屋澆築樓面施工,原告餘某從運行中的攪拌機運料斗下經過,被下落的料斗壓傷,原告餘某受傷住院,出院後經上猶光明法醫司法鑑定所評定餘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護理期為120天、營養期為90天。黃某遂將餘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身體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被告黃某在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意外,在發現原告餘某冒險通行情形下未及時有效勸阻或停止作業,未盡到安全警示義務,導致料斗下落時砸傷原告餘某,應承擔侵權賠償主要責任。原告餘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從正在運行的攪拌機運料斗下經過的危險性,但其仍冒險通行,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根據事情發生的原因、經過,法院酌情確定原告餘某和被告黃某分別承擔30%和70%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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