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幫辦高額度信用卡為由,騙取3人信用卡去消費獲刑4年

上猶:幫辦高額度信用卡為由,騙取3人信用卡去消費獲刑4年

上猶一男子騙取他人信用卡透支消費獲刑四年

上猶:幫辦高額度信用卡為由,騙取3人信用卡去消費獲刑4年

贛州法院網訊 近日,江西省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虛構事實騙取他人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的詐騙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五萬元。

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曾某在與被害人邱某、王某、楊某聊天時告知其在深圳可以幫忙辦到額度較高的信用卡。三被害人信以為真,便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間先後來到深圳找到曾某辦理信用卡。在申請辦卡填寫持卡人信息時,曾某以能更快辦到卡為由要求被害人填寫持卡人預留電話為曾某手機號碼,信用卡郵寄地址及賬單郵寄地址為曾某指定的深圳地址。

信用卡辦下來後,曾某又以信用卡額度較低為由,要求邱某、王某、楊某將信用卡放在其處由其刷流水幫助提高信用卡額度。曾某拿到被害人的信用卡後,並未幫助被害人刷流水提高信用額度,而是多次以被害人的名義持卡進行透支消費。截止案發,被告人曾某詐騙被害人信用卡內資金共計4360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幫辦信用卡並可以幫助提高信用卡額度為由,騙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並持被害人的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詐騙被害人信用卡內資金,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曾某詐騙金額達43600元,係數額較大,依法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上猶:幫辦高額度信用卡為由,騙取3人信用卡去消費獲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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