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猶:欠錢不還被起訴後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判

被告拒不到庭 法院依法缺席審判

上猶:欠錢不還被起訴後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判

“ 被告不來開庭怎麼辦?”,這是當事人來法院容易產生的疑問。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審判。上猶縣人民法院就缺席審判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吳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46500元及利息。

2019年3月20日,原、被告簽訂借條,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年利率24%,借期從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1日,如被告逾期還款,從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結算利息。當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給了被告48500元,被告出具了收條給原告。到期後,被告於2019年3月底向原告歸還了借款本金2000元,剩餘本金及利息分文未付。原告經催收無果,遂訴至法院。立案後,法院依法向被告吳某送達了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本案當天開庭前,書記員打電話給被告,提醒其過來開庭。被告卻說,忘了開庭時間,就不過來法院開庭了。於是,本院依法缺席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有原告提交的借條、收條、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吳某未按期歸還原告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並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借款本金應以原告實際支付給被告的金額為準。被告吳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訴訟,視為放棄舉證和抗辯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上猶:欠錢不還被起訴後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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