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境內信託真的可以實現風險隔離及財富傳承嗎?

我們已經耳熟能詳,離岸信託是當前眾多超高淨值人士或知名家族企業財富傳承的主要工具選擇之一。信託作為舶來品,產生於民商事法律較為發達完善的西方社會,離岸信託制度的完善及可靠性容易為國人認可並接受。

然而,對國內超高淨值人士或國內知名家族企業而言,不論是家族企業的發展、運營和規劃,還是財富的積累、運用與回報社會都主要發生在國內,就本土便利性和情懷而言,他們更希望通過境內信託實現財富傳承。那麼,境內信託是否一樣可以實現風險隔離及財富傳承之目的?

中國法律是否賦予信託隔離保護功能?

《信託法》明確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據此,中國法律無疑賦予了信託隔離保護功能。

但為何有不少人士認為境內信託無法媲美離岸信託,境內信託沒有真正的隔離保護效力或隔離保護作用無法真正實現?其實,這種擔憂或誤解源於因國內尚未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制度和相應權威公示平臺,從而難以證明委託人的部分財產已經設定信託而屬於信託財產的舉證問題,無法證明信託財產的性質,相關財產自然難以獲得相應的隔離保護。

儘管欠缺相關制度,但信託財產的交付與確認問題並非無藥可解。在實踐中,委託人往往通過辦理轉讓交易的過戶登記手續(例如房產、車輛、股權或上市公司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將財產轉移至受託人(代信託)名下,完成信託財產的有效交付和確認。因此,在信託合法設立、信託財產有效交付並可確認的情形下,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效力毋庸置疑受中國信託法律保護。

2019年7月3日至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哈爾濱市召開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向社會公開了會議紀要並徵求意見,該紀要雖非最終文件,但無疑凝聚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權威意見。

  • 此次發佈的會議紀要第95條對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的家族信託的風險隔離功能作出了明確規定,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原則上不得因其與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之間的糾紛要求對信託財產採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措施;信託文件關於受益權不能用於清償受益人債務的限制性規定,法院應予以尊重。

哪些情形下信託的隔離保護功能會被挑戰?

儘管中國法律賦予了對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效力,但下列情形可能導致信託的隔離保護功能被挑戰:

1信託無效

《信託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a)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b)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c)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d)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e)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不能確定;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信託被撤銷

《信託法》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該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3信託財產被強制執行

《信託法》還規定了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的如下例外情形:

(a)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b)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c)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d)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若出現信託無效或信託被撤銷情形,則用於設立信託的相關財產不屬於信託財產,自然無法對抗債權人或第三人的追索;若存在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情形,則相關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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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當操作信託安排?

基於上述,為確保信託可以確實起到隔離保護的作用,則委託人須保證所設立的信託是一個有效信託,不會被申請撤銷,且信託財產不會被追訴。為此,在具體操作中,擬設立信託的委託人應特別注意:

(1)用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應無瑕疵。即,委託人應確保用以設立信託的資產是確定的、可流通的,合法擁有且無任何限制性權利。例如,在信託設立前已經附有抵質押權利的資產、屬於贓物之類的資產、為法令禁止流通或未取得流通批准的資產,均非可用於設立信託的合格資產。

(2)設立信託不涉嫌轉移資產惡意逃廢債情形。包括在設立信託前,委託人不應存在即將到期或預期違約的大額債務,也不存在經濟類刑事犯罪或已被立案偵查等情形。

(3)應確保信託財產合法有效地交付,完成現行法律要求的財產轉讓過戶手續。

針對一些特定資產,諸如上市公司股權(尤其是5%以上股權、上市公司控股權),在實施轉讓過戶前,還須注意遵守上市地的相關監管規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取得交易所的認可或同意,獲得有關豁免(如適用),避免因轉讓程序瑕疵導致無效或無法操作。

境內信託相較海外信託是否存在更高的稅務成本?

無論是設立境內家族信託還是設立境外家族信託,委託人均需將財產轉移至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名下,在委託人是中國稅務居民的情況下,設立信託存在資產轉讓的涉稅問題。

目前,中國尚未出臺與信託財產製度相配套的稅收制度,對於委託人將資產裝入家族信託的稅務處理,中國現行的稅務法律法規中未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們的經驗,在實務中具體的稅務處理取決於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解釋和實際操作方法。

通常來說,設立境外信託時,個人將境外公司股權裝入境外信託(常見操作是以零對價或低價轉讓),如果產生任何股權轉讓所得,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通常將以股權的市場公允價值作為重要參考。

然而,由於信託財產最終會分配給信託受益人(一般是家族成員中的直系親屬),可以認為轉讓公司股權行為的本質是對家族財產的管理與分配,設立信託的安排是為了合理規劃家族財產的分配以及傳承,並非出於避稅目的,這使得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有了合理的非稅緣由,因此可能有機會能夠沿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67號公告的精神,適用其中所列舉的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

  • 那麼,設立境內信託時,個人將境內公司股權裝入境內信託,是否存在更高的稅務成本?答案是否定的。由於信託委託人是中國稅務居民,應就全球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無論是轉讓中國境內公司股權,還是轉讓境外公司股權,其納稅處理應該一致。

由於67號公告明確適用於境內公司股權,因此相較海外信託涉及的境外公司股權變動,67號公告的原則性規定對境內信託的實用性更強一些。

當然,由於現階段針對信託架構的稅收政策仍不夠明晰,個案下的稅務影響仍需要納稅人積極地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和確認。同時,除了直接採取股權轉讓方式設立信託外,委託人還可以考慮通過其他合理途徑減少潛在稅務成本,這也需要與有經驗的稅務顧問就個案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

故此,與設立境外信託相比,設立境內信託並不必然導致更高的稅務成本。

  •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設立境內股權信託,若委託人所持有的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委託人需完成股權轉讓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若委託人所持有的股權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則需在非上市公司或該公司委託的股權託管機構完成股份過戶登記;若委託人所持有的股權是上市公司股份,則需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

上述股權轉讓登記手續,不可避免地涉及相關的稅務申報要求,因此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就納稅方式及稅務影響的溝通變得尤為重要;也因為涉及到包括股權關係變動在內的交易影響重大且涉稅風險較高,委託人宜聘請專業機構就股權轉讓交易的具體稅務處理提前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探討:境內信託真的可以實現風險隔離及財富傳承嗎?


5

境內信託同樣是國內人士關於風險隔離

及財富傳承安排的最佳選擇之一

在國內法律同樣賦予境內信託隔離保護功能的背景下,隨著境內金融監管部門對家族信託這一回歸信託本源業務的鼓勵與支持,國內司法部門對信託財產給予尊重與保護的趨勢加強,以及以非貨幣類資產(諸如股權、房地產等)設立境內信託的突破性案例不斷出現,有針對性地制定個性化的境內家族信託並適當做出稅收籌劃,必將成為越來越多超高淨值人群的最佳選項之一。

家族信託無疑具有以下優勢:

1破產隔離保護

信託財產既然獨立於委託人財產和受託人財產,甚至受益人財產,自然擁有破產隔離的特性,不受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債權人追索。因此,資產置入信託後,無論家族成員或其後代個人在信託之外的投資、事業經營及財務狀況如何,均不會牽連已經置入信託的資產安全。

2婚前財產保護

婚姻的不幸,往往伴隨個人財產的分割問題。個人在婚前若以股權、房地產等資產設立家族信託後,該等資產的所有權已不再屬於個人,而屬於家族信託,個人享有的是信託受益權份額及帶來的收益,也就提前預防了因離婚所面臨的股權、房地產等財產分割問題。

3實現老有所依

委託人可以通過設立家族信託的安排,將自己列為受益人之一,從而實現自己的養老保障。除此之外,家族信託可以通過協議安排,為全體家族成員的養老事宜做出統籌安排,以對國家社保進行補充,從而提高家族成員的老年生活水平及醫療水平。

一旦通過信託作出安排,即便家族企業(不在家族信託財產內)破產或者家族被鉅額債務追訴,也不會阻斷家族成員養老安排的執行。

4避免複雜的繼承程序,實現財富傳承

中國《繼承法》對遺囑的有效條件及法定形式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所以通過遺囑繼承首先要面臨遺囑形式上有效性的論證;如果不同繼承人分別拿出對自己更有利的不同遺囑,還要面臨有效遺囑的選擇與甄別問題;在確定最終適用的遺囑並開始繼承程序後,還將面臨具體財產的分割等一系列問題。

一般而言,從被繼承人死亡到遺產分配完畢,要經過漫長的幾個月甚至是幾年,可能導致家族成員因爭奪利益分崩離析,也可能導致家族企業無人接手而大權旁落。如果被繼承人在身前已經通過家族信託對其身後事進行妥當安排,則可以避免遺囑繼承的諸多麻煩,同時由受託人完全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處分及分配,也有利於整個家族的團結。

此外,通過信託安排,可避免因被繼承人突然過世導致家人不瞭解其擁有或配置的資產及其所在,而造成財富的流失;通過信託安排,也可合理設置向繼承人分配家族財產的時間與條件,防止繼承人揮霍家族財產和不思進取。

5防範監護人的道德風險

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尚未成年,則通常會選擇一個監護人為其保管所繼承的遺產,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很難預防監護人將繼承人的財產據為己有或揮霍一空。如果通過家族信託來保障繼承人的利益,將繼承人約定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受託人將按照委託人(一般為被繼承人)的意願在規定的時間以規定的分配方案向受益人(即繼承人)進行分配,不受繼承人的監護人意志影響,同時也可以防範監護人或其他人虛構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向繼承人索債。

6實現家族企業穩定傳承

家族成員因健康、個人醜聞、捲入刑事案件等突發情況,可能導致家族企業無人接手,也可能因多個家族成員內部爭奪控制權導致家族企業無法正常經營,引起家族企業業績大幅下滑甚至破產。

通過家族信託結合家族治理機制的安排,提前完成對二代家庭成員財產分配、傳承安排和家族企業管理,可以避免家族後代成員在家族財產和企業經營權方面的紛爭,順利完成代際交接。

7財富合理配置

家族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照投資、慈善、家族成員基本生活保障、家族成員培養和教育、家族財產和財富傳承等不同目的配置於不同領域。就投資而言,可以聘請專業機構給出合理建議,制定不同的投資組合,以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對於一些擁有眾多資產及多家企業的大家族,可以設立自己的家族辦公室來專門負責本家族資產的投資運作。受託人自身作為持牌金融機構,亦天然具有強大的資產綜合配置能力。

8合理應對遺產稅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一百多個國家開徵了遺產稅,中國尚未開徵遺產稅。2016年12月,中國社科院2017年《經濟藍皮書》發佈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在京召開,藍皮書呼籲儘快實施房地產稅和遺產稅。

  • 目前中國雖然暫未開徵遺產稅,但是不排除日後增加新稅種的可能性,超高淨值人士應該在此方面提前做出合理安排。信託是實踐中合理規劃遺產稅的常用工具之一。

將家族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家族企業股權、現金、房地產等等)置入家族信託後,一代代的家族成員通過享有信託受益權分享家族財富,而不再是通過遺產繼承來傳承家族財富。從已經開徵遺產稅國家的法律實踐來看,信託是合理規劃遺產稅的有效工具之一。

9信息嚴格保密,避免財富外洩

在信息網絡化時代,人們的個人信息很容易被獲取或者遭到洩露。家族信託能夠避免個人財產信息披露,從而避免家族成員的財富信息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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