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性侵高管刑责没有法律障碍

鲍某似乎已经为逃避制裁做好了精心的准备——等李星星年满14周岁后才首次发生性关系;故意否认与李星星存在养父女关系;将李星星称为“未来的妻子”;“制造了”大量与李星星之间亲密的聊天记录;可能销毁了“儿童色情片”的证据……

根据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同意与否,都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但与年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则刑法没有相关规定。

作为资深律师的鲍某,是一个懂得钻法律空子的“狡猾”对手。不是法律无能,而如果将两人关系认定为恋人,在李星星年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将无法认定为强奸罪。这种情况下,鲍某与李星星充其量就是一种扭曲的恋情关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鲍某明采取了明显的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李星星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强奸。

事实上,为了加大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惩处力度,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这个司法政策对解决这个案件的争议问题给出了直接明确的答案。

该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该意见第9条规定了“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鲍某恰恰符合这个身份。这就是鲍某始终不愿意承认他和被害人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原因所在。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能够明白,认定鲍某涉嫌强奸犯罪的司法解释早已出台,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障碍。

由此,建议山东警方尽快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作孽,不可活。看看苍天饶过谁?

追究性侵高管刑责没有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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