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工程分包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与法律明确禁止的工程转包和部分工程分包不同的是,劳务分包系建设工程实践中合法的分包行为。因此,部分建筑企业便假借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之实。

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与工程分包

所谓劳务分包,是指施工程承包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承包企业承包的,仅仅是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而工程转包或工程分包,则是发包方将将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发包给承包企业,承包企业不仅要负责承包工程的劳务工作,工程的其余工作也需要一并负责。可见,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或工程分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承包方承包的是否仅为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工程分包

首先,劳务承包企业仅负责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工程中的其余作业,如提供专业技术、材料的采购等,均不在劳务承包企业的承包范围内,如果劳务承包企业在负责劳务工作的同时,还需要承担上述工作,则不再属于劳务分包,应认定为工程转包或工程分包。

在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4)民提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以清江公司仅限于劳务作业、工程主料由业主统一采购和供应、皇华公司提供了工程施工的大型设备以及承担了工程的管理、计量、协调等工作为由,主张涉案合同为劳务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比皇华公司与水电八局签订的《施工分包协议书》及皇华公司与清江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的内容可知,两份协议书在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上是相同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单价包括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税费、利润等费用。该约定与《施工分包协议书》的约定也是一致的。因此,案涉合同所涉交易的实质是,皇华公司将其承包的合同再次分包给清江公司。涉案合同并非劳务分包合同。

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工程分包

其次,劳务承包企业向发包企业收取的费用仅包括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在工程转包或工程分包中,承包方则是按照施工交付的工程向发包方索取工程款。因此,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系工程费而非人工费及相应管理费用,则应认定为工程转包或工程分包,而非劳务分包。

在甘肃焱坤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建公司再审中主张其与周会涛带领的施工队是劳务分包关系,对此其并未提交双方的合同予以证明。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工程分包指向的对象是部分专业分项工程。双方履行情况表明双方的关系更符合工程专业分包,而非劳务分包。一审法院审理中,二建公司认可除1、2号楼给排水安装有出入外,其它焱坤公司主张的道路绿化、给排水,还有防盗门的供货安装工程都是由周会涛施工的。二审中,二建公司认可焱坤公司的施工范围是白云小区的道路工程和室外给排水工程。二建公司提交的项目结算单证明其认为周会涛的项目决算费用是8389935.85元(其中人工费2126071.1元),但是应扣除10%的管理费以及税金、保修金等。

综上,根据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二建公司拟结算金额,二建公司支付的款项并不是劳务报酬,而是分项工程款,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二建公司再审中提交的“外网二队”的工程结算书、领款单、出库单等并不足以证明二建公司与周会涛带领的施工队是劳务关系。

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工程分包

最后,劳务分包只能自带必要的小型机器,否则,就不是劳务分包而是工程分包。

在吕振华与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胥俊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川民终字第169号],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自行承担工程所需的一切工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此认定涉案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承包。

可见,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工程分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不应混淆。我们认为,各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切勿以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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