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之窗·第12期】一累犯流窜三地频繁盗窃电动车、摩托车获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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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之窗·第12期】一累犯流窜三地频繁盗窃电动车、摩托车获刑一年四个月
【普法之窗·第12期】一累犯流窜三地频繁盗窃电动车、摩托车获刑一年四个月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普法之窗·第12期】一累犯流窜三地频繁盗窃电动车、摩托车获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后,在8月21日至10月中旬期间,先后到黄山市黄山区、黟县、祁门县盗窃他人电动车、摩托车共计8辆,总价值14067元。销赃得款共计3300元。

【普法之窗·第12期】一累犯流窜三地频繁盗窃电动车、摩托车获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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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程海卫

审核|郑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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