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交通肇事人遇到住院不肯出院的受害人,可以拒賠嗎?

如果有人問,這輩子最不想去的地方是哪兒,

估計所有人的答案都是一致的醫院,最不想睡的床

莫過於病床了,可有人卻在醫院一住就是三年

當交通肇事人遇到住院不肯出院的受害人,可以拒賠嗎?

近日,汨羅市法院白水法庭受理了一起住院時間長達三年之久的交通事故案件,經法院審理,依法認定住院天數後進行了判決。


案情回顧

2014年1月10日,陳某駕駛小車時,用手擦眼睛( 眼睛:我的鍋)將車駛入逆向車道,與對面鄭某駕駛的小車相撞,造成鄭某左股骨折、氣胸。經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後,鄭某分別在汨羅市中醫院、汨羅市人民醫院、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257天。由於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和陳某賠償損失827708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鄭某住院屬實,其手術後醫生對其進行正常的觀察治療,何時出院,醫院不作規定,由病人自己提出,觀察治療可以在醫院也可以在家,病人自己要求在醫院觀察治療,由病人承擔床位費、護理費等。


根據相關規定,結合鄭某的病歷資料和醫院反饋意見,鄭某住院1257天明顯過長,存在過度治療情況,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人的負擔。對於誤工期、護理期均酌情認定521天,以後取內固定另計算誤工20日、護理10日,住院天數為476天。超期781天的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醫院護理費、床位費等其他費用,合計43361元,應由原告鄭某自行承擔。

當交通肇事人遇到住院不肯出院的受害人,可以拒賠嗎?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鄭某287000元,陳某賠償246770元,駁回鄭某其餘訴訟請求。判決後,雙方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交通事故受傷,必要的醫療行為是正常的,但如試圖用過度醫療延長住院天數來增加賠償數額,最後可能就得不償失,人為擴大的損失就得受害人自己擔責了。

當交通肇事人遇到住院不肯出院的受害人,可以拒賠嗎?

在一些交通事故案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誤工費、護理費等字樣,那這些費用通常是怎麼計算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住院天數是計算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的重要依據


本案法院依法認定住院天數後進行判決,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當交通肇事人遇到住院不肯出院的受害人,可以拒賠嗎?

為了這篇文章,小編特地要來判決書瞄瞄

本院認定護理521天及以後取內固定另計算護理10日,共計531天。本院予以支持護理費67587元(46458元/年÷365天×531天)

對於誤工時長,本院認定為521天及以後取內固定另計算誤工20日,共計541天,本院予以支持誤工費76377元(51530元/年÷365天×541天)。

…………

摘自判決書


看著判決書上滿篇的計算和數字,高考數學不及格的小編凌亂了,對承辦法官的敬意油然而生,這年頭當法官,數學不好都不中啊

當交通肇事人遇到住院不肯出院的受害人,可以拒賠嗎?


就不說那麼多了 ,最後小編再次提醒大家 ,道路千萬條 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範 親人兩行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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