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創新機制提升巡察整改成效

“這個問題的整改時限模糊,一定要限期一個月內完成。”“這項整改措施表述不準,存在敷衍態度,不能認定完成。”日前,樅陽縣縣直工委作為巡察整改會商評估成員單位之一,就本單位承擔的38項評估任務進行逐項核查,對其中的2項給出“未完成”評估結果,並提出整改意見。

  日前,十三屆樅陽縣委第五輪對42個村(社區)的駐點巡察工作剛剛結束,縣委第六輪對縣屬國有企業的聯動巡察正在開展之中。

  “巡察發現問題的整改措施及成效主要由巡察機構人員審核把關,由於巡察機構人員受專業知識、工作經驗等限制,在初步審核把關時可能存在不全面、不精準現象,就會造成少數問題整改不徹底、不到位。”縣委巡察辦主任王潤生介紹,針對存在的問題,縣委高度重視,結合實際出臺了《中共樅陽縣委巡察整改會商評估機制(試行)》,並在縣委第四輪巡察整改中運用。

  會商評估機制明確,根據巡察中發現問題的主要分佈領域,確定每一輪會商評估成員單位,這些成員單位在縣委巡察辦、巡察組對整改方案、措施、成效初步審核的基礎上,採取個別會商或會議集中會商、督查調度、現場察看等方式對整改情況進行核實、評估和驗收,對相關問題責任進行研判、界定,對措施不實、整改不力、成效不佳的整改項目集中會商、把脈問診,列出問題和措施清單。縣委巡察辦將審核把關後的整改措施再次彙總合成,反饋給被巡察單位作為指導性意見,進行再次整改。“如在縣委第四輪巡察中,根據發現的303個問題,確定11個主管部門為此輪會商評估小組成員單位。現在,涉及每個成員單位評估的問題整改事項都已經送到他們手中,再反饋到巡察辦。”王潤生指著桌子上的一疊反饋單說,有了這些主管部門反饋的指導意見,就能形成有針對性的整治方案,切實放大巡察整改成果運用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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