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4月纳税申报期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


税务总局:4月纳税申报期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延长4月纳税申报期。

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