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

郎溪县人民法院对朱某宏、孙某红、钱某亮、张某兵非法采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四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朱某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一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钱某亮、张某兵等人为其提供劳务,在郎溪县新发镇庄沿村百车口段的郎川河河道内非法开采建筑用砂5670吨。经物价部门认定,该建筑用砂价格为100元/吨,朱某宏等人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价格共计567000元。在朱某宏等人非法采砂期间,郎溪县水务局多次巡查并责令停止开采,但朱某宏不听劝阻、继续开采,直至8月28日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钱某亮、张某兵为获取高额固定工资,明知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仍为被告人朱某宏、孙某红提供劳务,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朱某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红、钱某亮、张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该案公开开庭之际,郎溪法院邀请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网络直播,主动联系县融媒体中心记者对庭审进行全程摄录,用以制作纪实性法治电视节目,推进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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