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怎么补偿?

厂房拆迁怎么补偿?

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情况一:厂房是租来的

主要补偿款项——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租赁厂房进行经营是现阶段很常见的一种形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1款(二)、(三)衡量,许多被拆迁企业主承租厂房或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因此作为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获得房屋价值拆迁的补偿,但承租企业还是可以获得搬迁等其他补偿的。主要有厂房重置费补偿、装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可移动机器设备补偿、可移动机器设备搬迁费等,此外还有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情况二:房屋本就是自己的。

主要补偿款项——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果被拆迁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所有权房屋上进行经营,则拆迁补偿的力度将高于第一种情况分析,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1款被征收人以自有的产权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则可获得最大拆迁补偿力度,除了情况一当中提到的租赁用房可获得的拆迁补偿外,还可以因所享有的所有权,而获得房屋价值补偿及土地价值补偿。

情况三:违章建筑也有拆迁补偿

主要补偿款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

在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但无论是依法应当拆除的,还是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赔偿案例的裁定:“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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