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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

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呼吸機、紅外體溫計的企業向海關報關時,須提供書面或電子聲明,承諾出口產品已取得我國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質量標準要求。海關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驗放。上述醫療物資出口質量監管措施將視疫情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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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口前準備貿易企業所需的資質和材料

在出口指南中“出口前準備”欄目下“貿易企業所需資質和材料”所列9種資質材料除《醫療器械註冊證》按照3月31日《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號 關於有序開展醫療物資出口的公告》最新要求執行外,其餘資料是指企業在做出口貿易時一般需要向外方提供的證明材料,以此證明該產品在中國國內為合法企業生產並獲准上市,這些主要是為滿足進口國要求,具體以國外進口商或者目的國家的要求為準,中國海關不收取,申報時也無需隨附。

關於醫療器械經營資質

海關無醫療器械經營資質要求,進行出口申報時無須隨附。

關於檢測試劑歸類

常見的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盒(熒光PCR法)、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盒(恆溫擴增—實時熒光法)、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核酸檢測試劑盒(聯合探針錨定聚合測序法)和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體檢測試劑盒(磁微粒化學發光法)歸入38220090;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IgG抗體檢測試劑盒(磁微粒化學發光法)、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IgM/IgG抗體檢測試劑盒(膠體金法)歸入30021500。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的檢測方法較多,且新方法在不斷出現,其歸類需要結合試劑盒所含成分以及檢測原理等進行綜合判斷。各進出口企業在參考上述稅號時,請勿僅憑藉試劑盒品名判斷,還要結合上述商品的成分和檢測原理進行對應。

關於美國放寬防護物資准入的更新

3月28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對口罩相關的緊急使用授權(EUA)範圍作出如下解釋,本次授權對象僅限於下表所列產品,以及經授權方式淨化達到下表條件的產品,以在新冠疫情爆發且相關物資短缺的情況下,將其作為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的推薦產品,供醫療人員使用以避免接觸經空氣傳播的致病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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