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統治漢人的朝代(四)沿用至今的行省制與殺人律

1275年二月,佔領建康、鎮江、無錫、常州等地。

1276年攻克臨安(今浙江杭州)南宋滅亡。

1279年崖山海戰,南宋海上流亡政府被徹底消滅。

第一個統治漢人的朝代(四)沿用至今的行省制與殺人律

文天祥

這期間有不少漢人不降元軍,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文天祥。

見元兵前來抓捕無法逃脫,混亂中吞吃龍腦(一種藥草)自殺,沒死成。被押送到京師的一路上八天不吃不喝絕食又沒死成。

畢竟是前朝的宰相,忽必烈很是欣賞他,許他高官厚祿,毫不動搖,一心求死,在京師被囚禁三年。

當時忽必烈等人一直不想殺他,不停的勸說,直到元朝第一大貪官左丞相阿合馬被刺殺後,出於穩定局面的考慮才殺了文天祥,時年47歲。

《過零丁洋》詩句,以示紀念。

辛苦遭逢起一經,干戈寥落四周星。山河破碎風飄絮,身世浮沉雨打萍。

惶恐灘頭說惶恐,零丁洋裡嘆零丁。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第一個統治漢人的朝代(四)沿用至今的行省制與殺人律

不得不說致唐末以後,中國幾百年的分裂格局,在崖山之戰後又迴歸統一。而且這一次大一統的規模遠遠超過漢唐時期,應該說現在中國的版圖基礎是忽必烈打下的,形成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東盡遼左,西級流沙,南越海表,北愈陰山。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這樣一個民族眾多,文化多元的國家應該如何管理呢?

忽必烈一直認為舊的體制無法駕馭全新的國家,忽必烈深受漢文化的影響,深感中原政治制度的先進,立志進行變革,先從行政機構入手——確立行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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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度

先了解下早期各個朝代實行的三省六部制度

中書省:負責與皇帝討論法案、草擬詔令、發佈政令、是決策機構。

門下省:屬於審計機構,負責審議政令,如有問題要退回中書省。

尚書省:就是行政機構了,負責執行政令。你可以理解為,中書省負責制定政策法規,門下省負責研究可行性,尚書省則執行這些這些政令。

執行部門很重要,為此需配備大量人手展開工作,於是就有了六部。

吏部:選拔人才、人事任免、提幹升遷、績效考核、離退休等等,但吏部只能管理四品以下的官員。

戶部:土地、戶籍、賦稅、財政和國庫。

禮部:祭祀、典禮、接待外賓等。

兵部:這個兵部不是國防部,各個朝代權限不同,主要負責選用武官、兵籍管理、軍械、軍令、軍需等等。

刑部:主管刑事法律、法院、監獄。不是最高法,與督察院、大理寺共為“三法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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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部:工程隊。

元朝設置——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

忽必烈嫌之前的組織構架太麻煩,將門下省與尚書省給砍掉了。其實並沒有去掉,只是變更了說法。

中書省依然做為國家最高的行政機構存在,給皇帝出謀劃策,制定策略法案。實為中央最高行政機構,就是宰相部門。

樞密院就是國防部。

御史臺就是最高檢。中書省的地位大幅提高,管理權限增大。

行中書省(十大行省):

行使中書省職權的派出機構,你可以理解為行走的中書省,以保障政令下達的垂直和高效,屬於中央在地方的管理人。

全國分置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等10個行省。

行省是元朝設計的重要管理部門,有別於前朝。後來逐漸成為當地最高的行政機構,脫離派出性質成為常設單位,省於是就固定下來,一直沿用到今天。

早期的行省辦公費用是就地解決,後逐漸開始由中央提供經費。

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閏十一月元廷“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

還有其他重要職能,替皇帝收稅、制定當地行業稅負數額、考核、監督執行等等,妥妥的肥缺!

行省很牛嘛,但在一關鍵職位上還說不上話,那就是人事。中書省說這事兒就不勞您大駕了哈!還有就是河北、山東、山西這幾個你也別管了,我來管。

還有一個部門叫宣政院,是專門管理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區軍政事務的機關單位。自此,西藏成為中原王朝第一個直接管轄的地方行政區域。

第一個統治漢人的朝代(四)沿用至今的行省制與殺人律

這下心裡有底兒了吧,西藏早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啦。

行政機構確立後,忽必烈保留了宋朝全部行政官員,重用漢人等其他民族能人,比如上文說到的劉秉忠,還有郝經、董文炳、郭守敬、蒙古族伯顏、西夏高智燿、契丹耶律鑄、維族廉希憲以及雲貴川藏首領文人智客等等。

這些人為元朝做出卓越的貢獻;

劉秉忠、郝經等人設計制訂了典章法度,設立官僚機構,設計建造了元朝大都、上都、新都等工程。

第一個統治漢人的朝代(四)沿用至今的行省制與殺人律

劉秉忠

郭守敬持編訂出我國古代最為先進的歷法——《授時歷》,同時主持修建京杭大運河北段的通惠河,解決了北京城數百年的飲水和運輸問題。

郭守敬還發明瞭第一臺機械自鳴鐘《大明殿燈漏的報時裝置》

第一個統治漢人的朝代(四)沿用至今的行省制與殺人律

大明殿燈漏

忽必烈對於這些漢族臣僚始終給予充分信任,這些傑出的漢族政治家大都被封官晉爵,委以重任,並得以善終。

忽必烈重用漢人,進行政治革新那是無奈之舉,蒙古人太落後了,跟漢人簡直沒法比。

“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說法在他的思想裡還是有位置的,骨子裡依然不信任漢人。

你笨理兒合計,靠武力征服的國家,民族習慣差異還這麼大,心裡不擔心那是假的。

總的來說元朝的政治體制是:內蒙外漢,蒙漢雜糅。

至於給人種排位,有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眼睛帶顏色的西北地區民族)、三等漢人(包括契丹、女真、高麗等北方民族)、四等南人(南宋境內人民)的說法。

四類人的說法最早是由民國學者屠寄在《蒙兀兒史記》提出。

不過至今為止還沒發現元朝有這方面的法令,但蒙古人享有特權那是肯定的。

漢人打死蒙古人要償命,蒙古人打死漢人只需“仗刑五十七,斷罰出徵,並全徵燒埋銀”。意思是說除了受相關責罰,還要賠償死者家屬一筆喪葬費。

這筆喪帳費多少錢呢?五十兩白銀。根據粗略的換算,當時大概能買到2萬斤大米。

《元史·刑法四》 :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者徵中統鈔一十錠,會赦免罪者倍之。

《大明令·刑令》 :“凡殺人償命者,徵燒埋銀一十兩。不償者,徵銀二十兩。應償命而遇赦原者,亦追二十兩。同謀下手人…

兩下對比你看看吧!難不成明朝的銀子比元朝的值錢?

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責任,這可是元朝首創,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意義重大。

至於現在什麼譚明明開車撞死人用錢換命的說法在法理上那都不存在,該你享受的刑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是兩碼事,不相干的。

再有就是當時雖然有戶籍制度,但沒寫明你是到底是漢人還是南人,當時又沒有限制人員流動,至於如何區分那就不知道了。

忽必烈時代的情況還好些,其後代皇帝對漢人就越來越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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