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李文亮”商标的两家公司应受到什么处罚?


恶意抢注“李文亮”商标的两家公司应受到什么处罚?


近日,长沙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东莞特雷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均以“李文亮”申请注册商标,引发热议,有网友评论是“吃人血馒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8日依法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

大家都知道武汉新型冠状肺炎爆发后,对病毒能够人传人的结论,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最早发出警告,被誉为“吹哨人”。他也因战斗在抢救新冠肺炎病人的第一线,感染了病毒,于2月7日去世,献出宝贵的生命。然而就在同一天,这两家公司竟然将“李文亮”抢注商标,对于这种为了蹭热度,对死者大不敬的无耻行为,遭到全民质疑和唾弃,虽然两家涉事公司已经公开道歉,但仍无法平息网友的愤怒,除了道歉难道不能给予处罚吗?

恶意抢注“李文亮”商标的两家公司应受到什么处罚?


笔者查阅《商标法》的有关条款,其中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长沙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电子器材、电器机械及器材、保健用品、日用品、汽车内饰用品销售。东莞特雷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工业机器人技术开发;工业机器人、协同机器人的销售、技术服务及维修。显然对于两家只从事销售、维修等项目的公司,涉嫌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当然,两家公司同样涉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


同时《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罚。依据该条规定应当给予涉事的两家公司行政处罚,鉴于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应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将涉事两家公司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经营活动。


据了解,涉事公司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对于商标代理机构更应加强管理,行业自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第四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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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月7日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也明确了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秩序。


有了这些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对涉事的长沙福茶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东莞特雷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严肃处理,以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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