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古無肉刑”,聊一聊兩宋時期的肉刑之爭

肉刑,顧名思義,是殘害肉體的刑罰,指墨、劓、剕、宮、大辟等刑法,是中國古代刑罰中的重要內容。 西漢文帝時,雖然頒詔廢除了肉刑,但實際上肉刑卻一直形散而神不散,還曾一度死灰復燃,而有關肉刑存廢的論爭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更是連綿不絕。尤其是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極其繁榮的宋朝,也出現了兩次激烈的關於肉刑存廢的爭論,有意思的是,爭論雙方的出發點是相同的,但得出的結論卻完全相反,到底是怎麼回事?出現肉刑之爭的原因又是什麼?

北宋時期的肉刑之爭

北宋時期的肉刑爭論起於神宗時期,熙寧三年(1070 年),針對當時死刑增多的形勢,時任刪定編敕官的曾布上《肉刑議》,主張恢復肉刑。在他看來,不管統治者的本心如何仁德,肉刑都是不得不實行的。究其原因,在於刑罰過於單一,難以實現懲罰犯罪的目的,因此“先王”要設立墨、劓、剕、宮、大辟等刑罰,這樣才可以顯示輕重之別,以使得罪責與刑罰相適應。對於漢文帝廢肉刑和後世以流刑替代肉刑的做法,曾布持反對態度,他認為這種做法不僅有違先王的本意,而且不能體現罪行的輕重差別。

“先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肉刑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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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

到了宋朝,百姓的安土重遷觀念已經逐漸淡化,當時的流刑犯到流放地一年後即可聽其附籍,已經遠遠達不到流刑初設時的懲罰目的;而折杖法刑罰太輕,導致犯法之人日益增多,犯死罪的人數也會增加,最終的結果可能會事與願違。正是出於對宋朝當時刑罰體系的判斷,曾布認為流刑和折杖法已經不能體現出刑罰的威懾作用。他認為如果實行肉刑,就有可能解決上述問題,可以通過對一些情節較輕的死刑犯實行肉刑而達到減少死刑人數的效果,同時發揮出刑罰所應該具有的威懾作用。

“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 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亦輕矣。”--《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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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布

神宗時期,時任宰相的王安石正在實施變法,皇帝問其曾布提出的恢復肉刑可不可取,王安石表達了基本贊成的觀點。他以軍士逃亡為例進行了說明:逃亡的軍士依律是要被處以斬刑的,但是如果不是處在戰時狀態,並且在其逃亡後沒有為非作歹的情況下,可以將斬刑減等而為刖足之刑,從而保全其性命。 但這種說法遭到了御史中丞馮京的反對,他認為這樣會破壞現有的軍法,有可能製造新的混亂,並且一代明君唐太宗也棄肉刑而不用,恢復肉刑之舉實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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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

大文豪蘇軾也對恢復肉刑持鮮明的反對態度,他認為肉刑有違以仁義為本的治國之道。 恢復肉刑的舉措,乃“以力勝之”,而這樣的措施是不能長久的,可能會導致天下大亂的後果,因此肉刑斷不可復。在神宗朝有關肉刑應當恢復與否的來往交鋒之中,持恢復論者與反對者各執一詞,最終沒有達成一個結論。

南宋時期的肉刑之爭

南宋肉刑爭論多見於士大夫平時所議,更多的是表達一種思想,而不是立即要求其在法律上覆活,南宋時期肉刑爭論以朱熹與陳亮的肉刑之爭最為典型。

在朱熹看來,恢復肉刑的理由有三: 第一,徒流之法過寬,不足以懲治罪大惡極者,不能有效制止人們犯罪;二是肉刑廢除之後,在死刑和生刑之間缺乏過渡的中間刑罰,使得定罪量刑輕重失當,有不當死而死者,死刑過多造成了比肉刑更加嚴重的後果,違背了聖賢先王制刑的本意和寬嚴適中的刑法原則;三是認為如恢復肉刑,既可以斷絕了犯罪之人重新犯同類型罪的可能,又能夠增加刑罰的威懾力量,以反面示例很好地教育威懾他人,從而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 因此,朱熹認為恢復肉刑非但不殘酷,而且是一種“仁愛”之術。

“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過於重者,則又有不當死而死,如強暴贓滿之類者,苟採陳群之議,一以宮剕之闢當之,則雖殘其支體,而實全其軀命,且絕其為亂之本,而後無以肆焉。豈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適當世之宜哉! ”《 朱熹·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答鄭景望》

“治古無肉刑”,聊一聊兩宋時期的肉刑之爭

朱熹

反對者陳亮本人極力反對程朱理學,他認為肉刑制度與仁恕之道的價值觀是相牴觸的,不應當成為道統文人的主張。 針對朱熹所認為的不用肉刑就不能制止犯罪的主張,陳亮批駁說聖人制刑就是為了消除爭奪戕殺之患,現在怎麼能夠拋棄聖人留下的好傳統呢?在陳亮看來,肉刑只能傷害人的肢體,而不能起到有效預防犯罪的作用,道學家們口口聲聲講仁義道德,在實際中卻要依靠殘酷的肉刑來維持封建的統治,這樣正證明了道學家的“天理”不能確立。

在朱熹看來,司法應當以嚴為本,增加刑罰的威懾力量。 而陳亮則主張法令貴在寬簡,所謂“持法深者無善治”、“法愈詳而弊愈極”, 只有法律寬簡、實施輕刑,才可以達到善治。

“治古無肉刑”,聊一聊兩宋時期的肉刑之爭

陳亮

兩宋時期肉刑恢復之爭的原因

刑罰體系失衡是宋代出現肉刑之爭的主要原因。有些犯罪適用死刑太過,笞杖刑又顯得太輕,而流刑有些時候與死刑等同。一方面,輕刑傾向日益嚴重。從《宋刑統》來看,宋代的徒流刑可以折為笞杖,即便是次死之刑的加役流,最後也只以脊杖二十後遠流三千里、配役三年,民眾的輕刑心理加強。宋代大赦的頻繁也是導致民眾輕刑的重要方面。一般的犯罪最後都可以得到寬宥,大赦使人“罪而不避”,良善之人也有作奸犯科的可能。另一方面,宋代刑罰也有過重的一面,部分士大夫認為對於盜竊犯、軍人犯罪過多地適用死刑是不妥的;而流放跟死刑也差不多,流放之地多為煙瘴之地,有時候還沒到目的地人已經死了。針對這種刑罰體系失衡的現象,恢復肉刑的呼聲也隨之出現。

“治古無肉刑”,聊一聊兩宋時期的肉刑之爭

宋代審案

對儒家“仁愛”思想的理解不同。兩宋時期有關肉刑存廢的兩次較大的爭論中,無論是主張恢復肉刑的一方,還是反對恢復肉刑的一方,都有一個共同的理論出發點,即都秉持“仁愛”思想。贊同的一方,如曾布、王安石、朱熹,在其論證恢復肉刑必要性時,論據之一即是基於對當時死刑過多的形勢判斷,認為肉刑的恢復,可以減少死刑的執行數量,而保全人的生命。 而反對的一方,如馮京、陳亮等,同樣是出於這一儒家理念,只不過他們所做出的判斷方向與肉刑恢復論者恰恰相反,認為肉刑殘民肢體,過於殘忍,因此應該完全廢除。

刺配刑的大量存在。有宋一代,刺配刑成為當時的主要刑罰,已與許多犯罪發生了事實上的粘連。但刺配刑過於輕微,不適宜許多重罪,現實中,刺配刑常常與其他刑罰並用,有時是幾種刑罰並用,客觀上增加了犯罪人所受的傷害。另外,刺配刑終身侮辱性的特點也被士大夫們認同,他們認為其他肉刑也有著類似的效果。

“治古無肉刑”,聊一聊兩宋時期的肉刑之爭

刺配

自漢文帝廢除肉刑,關於肉刑存廢的議論就不曾斷過,但到了宋代,肉刑恢復與否的爭論有了新的情況,肉刑議論引入了許多新的觀念,如肉刑與教化的關係,如肉刑與聖人之刑的關係,如肉刑與其他制度的合一控制作用等。宋代的肉刑爭論已經上升至哲理層面,除關注肉刑現實層面的效用,還關注肉刑恢復與否的理論基礎。宋代士大夫肉刑議論背後正是傳統法律觀念的特殊價值的反映。總之,廢除肉刑是人類邁向文明的一大步,是法治進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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