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裕昌公司與北京華信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華信源科貿有限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京01民終892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6號莊勝廣場A座1219室。

法定代表人:常鵬,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穎,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萬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22號907室。

法定代表人:梁建新,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海嬌,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信源科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八角南里集貿市場1號。

法定代表人:曾鴻鳴,董事長。

第三人(原審第三人):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新嵐附屬公建及設備層。

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管理人負責人:彭偉,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派代表:崔耀。

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派代表:朱振升。

上訴人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萬商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商公司)、北京華信源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源公司)、第三人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西電子市場)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435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8年10月2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裕昌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進入實體審理,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案。本案中第一被告並非上述規定中的債務人的股東,而是債務人的實際控制人。2、本案不是一般的人格混同案件,而是被上訴人在實際控制債務人的情況下,虛構破產財產以逃避債務和法院的限制令。3、萬商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依據的是其分別於2016年7月和11月向京西電子市場的兩次借款,這兩次借款均發生在生效判決之後,華信源公司作為股東不知道借款的事情,萬商公司實際上就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申請破產,逃避拖欠上訴人的鉅額債務。4、一審拖延訴訟時間,且我方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法庭沒有準許,也是不合理的。

被上訴人萬商公司答辯稱,同意一審裁定。

被上訴人華信源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第三人答辯稱,本案的具體情況我方並不瞭解,只能作為破產管理人對相關情況進行陳述。

裕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對京西電子市場拖欠裕昌公司的租金、房屋佔用費等欠款合計8861447.11元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裕昌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終451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京西電子市場應向裕昌公司支付各項款項總計10512980元。經強制執行後,京西電子市場尚拖欠裕昌公司款項8861447.11元。由於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實為“兩個牌子,一套班子”,法人人格嚴重混同。萬商公司作為華信源公司的股東,始終在業務、財務、人員上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嚴重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的法人獨立人格,與華信源公司、京西電子市場構成人格混同,嚴重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應對京西電子市場的債務應承擔連帶履行責任。具體理由為:一、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在組織機構、公司業務及公司財產三方面高度一致,兩公司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1.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的唯一共同業務即是開辦和經營京西電子市場,兩公司的業務唯一且一致。2006年華信源公司開辦京西電子市場,但華信源公司不符合工商主管部門關於開辦電子市場的要求,因此華信源公司註冊了京西電子市場,以京西電子市場的名義運營電子市場,京西電子市場從成立之初,就是為了滿足工商主管部門開辦市場的要求,解決華信源公司不能直接辦市場的問題。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唯一業務就是開辦和經營電子市場,華信源公司沒有其他業務,兩公司在業務上是一致的。2.在組織機構上,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京西電子市場是法人獨資公司,華信源公司持有京西電子市場100%的股權。京西電子市場的法定代表人和華信源科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設立以來一直是同一人。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由萬商公司委派。京西電子市場和華信源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曾鴻鳴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均在萬商公司。自2015年8月起,京西電子市場和華信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全部由萬商公司委派,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均在萬商公司,萬商公司通過委派人員完全控制了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和業務。3.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的辦公經營場所始終在同一處、辦公設備資產共用、財務部門為同一部門,兩公司的財務構成混同。華信源公司的工商註冊地址為虛擬地址,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的實際辦公和經營地址為同一處,即在同一場所辦公,辦公設備共用,無法析清。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負責人員為同一人,兩公司的財務票據、單證、賬簿均出自同一財務部門。京西電子市場的銀行賬戶在2013年被法院凍結之後,京西電子市場的收入直接進入華信源公司和萬商公司,京西電子市場的管理和人員的自行開支,均需由萬商公司委派的人員上報到萬商公司,由萬商公司的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才能支出。二、萬商公司是華信源公司的股東;也是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著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經營業務、財務和人員,與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構成人格混同,萬商公司在對京西電子市場經營上的決策直接導致京西電子市場資不抵債直至破產,嚴重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的債權人利益,應對京西電子市場的債務承擔連帶履行。1、萬商公司通過佔有京西電子市場的搬遷補償金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財務自2012年搬遷以來始終受到萬商的干預。萬商向華信源公司派駐財務人員後更是加大幹預力度。2012年,京西電子市場搬遷,京西電子市場獲得一筆政府搬遷補償金,萬商公司事實上佔有了該筆公司搬遷補償金。通過佔有該筆搬遷補償金,利用派駐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財會人員控制了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京西電子市場和華信源公司的日常費用支出也全部要經過上述派駐人員轉給萬商公司領導審批。京西電子市場的客戶繳付保證金及租金時,在萬商公司的授意下,會計故意不收款,導致錢沒法入賬,但水、電、設備及各項物業管理服務仍無償提供給使用方。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要求萬商公司撤換其派駐公司會計主管杜永建後,萬商公司更是聯合華信源公司另一股東更換了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法定代表人,由萬商公司直接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給京西電子市場的經營帶來災難性的毀滅打擊。2、在組織機構上,萬商公司通過向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委派法定代表人和日常經營人員,實際控制京西電子市場的業務。2015年8月,在萬商公司的會議室,在萬商公司的召集和主持下,萬商公司以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更換了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更換後的法定代表人曾鴻鳴是萬商公司委派人員。此後,萬商公司又向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派出人員張磊、郭靖、安紅星等人實際控制兩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日常經營和所有財務往來均通過萬商公司派出人員曾鴻鳴、杜永建、張卷、郭靖、安紅星實際控制,上述人員是萬商公司的員工,與萬商公司有勞動關係、社會保險也是由萬商公司繳納。2013年5月,京西電子市場違反與裕昌公司的《搜寶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不支付到期應付租金,也是萬商公司控制下的決定,是萬商公司非法干預和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造成《搜寶房屋租賃合同》無法履約,導致京西電子市場因違約產生了鉅額債務。3、萬商公司通過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方式逃廢債,將京西電子市場的有效資產轉到萬商公司,把債務保留在京西電子市場,終止京西電子市場的正常的生產和經營,使其根本無力償還債務。2017年2月28日,萬商公司向法院申請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法院作出了受理京西電子市場破產申請的裁定。由於萬商公司為京西電子市場的實際控制方,萬商公司的破產申請實為虛構破產理由、惡意逃避履行拖欠裕昌公司的債務。萬商公司申請京西電子市場破產依據其2016年7月12日和2016年11月20日兩次向京西電子市場借款。這兩次借款的時間是發生在“關閉電子市場”的《華信源公司臨時股東會議決議》而且在4513號判決之後,而作為京西電子市場股東華信源公司根本不知借款的事情,萬商公司不正常的借款給市場關停、負債累累的公司,實為通過不正當手段構造申請京西電子市場公司破產的理由。綜上所述,由於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實為“兩個牌子,一套班子”,法人人格嚴重混同。萬商公司作為華信源公司的股東,始終在業務、財務、人員上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嚴重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的法人獨立人格,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應對京西電子市場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起訴至法院。

萬商公司在一審答辯稱: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案件正在審理當中,假如訴訟成立法律上會形成一個萬商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是京西電子市場的,京西電子市場正在破產當中,管理人可以代它行使這些權利,也就是在破產案件沒有終結的情況下,裕昌公司無權行使,按照破產程序京西電子市場的債權應該由管理人分配;萬商公司不是京西電子市場的股東,裕昌公司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京西電子市場的經營是獨立進行,財務行政管理人員都是獨立的,京西電子市場的股東會、法人的變更都是依法進行。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有政策、經營等因素,是經營風險所致和萬商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從本案看,萬商公司也是京西電子市場的債權人,也是受害人,萬商公司認為第三人不能參加訴訟。故請求法院駁回裕昌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信源公司在一審答辯稱:不同意裕昌公司的訴訟請求。京西電子市場已進入破產程序,裕昌公司無權提出訴訟。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2第23條規定,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現在法院已經受理應當駁回起訴。

京西電子市場在一審述稱:如果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確實存在混同,在破產案件中債權可能需要京西電子和華信源公司一起承擔,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參與訴訟的目的是瞭解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之間是否存在混同關係,因為這是管理人需要審查工作的一部分,是需要審查的事實,如果存在這個事實,後期還會追究相應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裕昌公司依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終4513號民事判決書享有對京西電子市場有效債權。本院於2017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受理萬商公司對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清算申請。同時指定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作為該案管理人。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發佈公告要求京西電子市場債權人如期申報債權。裕昌公司在申報債權期間向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申報債權,後裕昌公司以京西電子市場的股東與京西電子市場法人人格混同為由,要求萬商公司、華信源公司直接向其償還京西電子市場對其所負債務。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及第三十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一審法院於2017年3月22日裁定受理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清算後,裕昌公司已向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申報債權。現裕昌公司以萬商公司、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萬商公司及華信源公司直接向其償還京西電子市場對其所負債務,其追索的實際上是債務人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裕昌公司不能提起要求華信源公司或萬商公司直接向其清償之訴。基於破產財產的個別清償行為均為無效,裕昌公司提起本案訴請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第三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駁回裕昌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本案中,裕昌公司以萬商公司、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萬商公司及華信源公司直接向其償還京西電子市場對其所負債務,由於一審法院已於2017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受理了萬商公司對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清算申請,裕昌公司已向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申報債權,故依據法律規定,其追索的實際上是債務人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裕昌公司不能提起要求華信源公司或萬商公司直接向其清償之訴。故一審裁定駁回裕昌公司的起訴並無不當,應予維持。裕昌公司上訴稱萬商公司實際上是通過不正當手段申請破產,虛構破產財產以逃避債務和法院的限制令,對此,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已經受理了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清算案,至於萬商公司是否採取了不正當手段提出申請,不是本案的審查範圍,亦不是本案作出裁判的事實依據,故裕昌公司的該項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於裕昌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未准許證人出庭作證不當的上訴意見,由於一審的裁判結果是駁回裕昌公司的起訴,該證人證言與本案裁判結果之間無關聯性,故一審法院未准許其出庭,並無不當。裕昌公司的該項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裁定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郭 勇

審判員 梁志雄

審判員 李 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焦 淼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4a3ad86346c40f7a32ea9a80011c4a1

【裁判要旨】

裕昌公司以萬商公司、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萬商公司及華信源公司直接向其償還京西電子市場對其所負債務,由於一審法院已於2017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受理了萬商公司對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清算申請,裕昌公司已向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申報債權,故依據法律規定,其追索的實際上是債務人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裕昌公司不能提起要求華信源公司或萬商公司直接向其清償之訴。故一審裁定駁回裕昌公司的起訴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華信源科貿有限公司等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京0107民初14354號

原告: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6號莊勝廣場A座1219室。

法定代表人:常鵬,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穎,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北京萬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22號907室。

法定代表人:梁建新,經理。

被告:北京華信源科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八角南里集貿市場1號。

法定代表人:曾鴻鳴,董事長。

二被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子英,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張海嬌,北京市元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魯谷新嵐附屬公建及設備層。

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管理人負責人:彭偉,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派代表:崔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派代表:楊可心,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派代表:朱振升,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昌公司)與被告北京萬商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商公司)、北京華信源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源公司)、第三人北京華信源京西電子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西電子市場)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裕昌公司之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穎、被告萬商公司、華信源公司之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王子英、張海嬌、第三人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崔耀、楊可心、朱振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裕昌公司向本院提起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對京西電子市場拖欠裕昌公司的租金、房屋佔用費等欠款合計8861447.11元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裕昌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終4513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京西電子市場應向裕昌公司支付各項款項總計10512980元。經強制執行後,京西電子市場尚拖欠裕昌公司款項8861447.11元。由於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實為“兩個牌子,一套班子”,法人人格嚴重混同。萬商公司作為華信源公司的股東,始終在業務、財務、人員上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嚴重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的法人獨立人格,與華信源公司、京西電子市場構成人格混同,嚴重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應對京西電子市場的債務應承擔連帶履行責任。具體理由為:一、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在組織機構、公司業務及公司財產三方面高度一致,兩公司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1.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的唯一共同業務即是開辦和經營京西電子市場,兩公司的業務唯一且一致。2006年華信源公司開辦京西電子市場,但華信源公司不符合工商主管部門關於開辦電子市場的要求,因此華信源公司註冊了京西電子市場,以京西電子市場的名義運營電子市場,京西電子市場從成立之初,就是為了滿足工商主管部門開辦市場的要求,解決華信源公司不能直接辦市場的問題。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唯一業務就是開辦和經營電子市場,華信源公司沒有其他業務,兩公司在業務上是一致的。2.在組織機構上,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京西電子市場是法人獨資公司,華信源公司持有京西電子市場100%的股權。京西電子市場的法定代表人和華信源科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設立以來一直是同一人。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由萬商公司委派。京西電子市場和華信源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曾鴻鳴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均在萬商公司。自2015年8月起,京西電子市場和華信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主要管理人員全部由萬商公司委派,委派人員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均在萬商公司,萬商公司通過委派人員完全控制了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和業務。3.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的辦公經營場所始終在同一處、辦公設備資產共用、財務部門為同一部門,兩公司的財務構成混同。華信源公司的工商註冊地址為虛擬地址,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的實際辦公和經營地址為同一處,即在同一場所辦公,辦公設備共用,無法析清。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負責人員為同一人,兩公司的財務票據、單證、賬簿均出自同一財務部門。京西電子市場的銀行賬戶在2013年被法院凍結之後,京西電子市場的收入直接進入華信源公司和萬商公司,京西電子市場的管理和人員的自行開支,均需由萬商公司委派的人員上報到萬商公司,由萬商公司的負責人審批簽字後才能支出。二、萬商公司是華信源公司的股東;也是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著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經營業務、財務和人員,與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構成人格混同,萬商公司在對京西電子市場經營上的決策直接導致京西電子市場資不抵債直至破產,嚴重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的債權人利益,應對京西電子市場的債務承擔連帶履行。1.萬商公司通過佔有京西電子市場的搬遷補償金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財務自2012年搬遷以來始終受到萬商的干預。萬商向華信源公司派駐財務人員後更是加大幹預力度。2012年,京西電子市場搬遷,京西電子市場獲得一筆政府搬遷補償金,萬商公司事實上佔有了該筆公司搬遷補償金。通過佔有該筆搬遷補償金,利用派駐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財會人員控制了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京西電子市場和華信源公司的日常費用支出也全部要經過上述派駐人員轉給萬商公司領導審批。京西電子市場的客戶繳付保證金及租金時,在萬商公司的授意下,會計故意不收款,導致錢沒法入賬,但水、電、設備及各項物業管理服務仍無償提供給使用方。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要求萬商公司撤換其派駐公司會計主管杜永建後,萬商公司更是聯合華信源公司另一股東更換了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法定代表人,由萬商公司直接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給京西電子市場的經營帶來災難性的毀滅打擊。2.在組織機構上,萬商公司通過向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委派法定代表人和日常經營人員,實際控制京西電子市場的業務。2015年8月,在萬商公司的會議室,在萬商公司的召集和主持下,萬商公司以臨時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更換了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更換後的法定代表人曾鴻鳴是萬商公司委派人員。此後,萬商公司又向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派出人員張磊、郭靖、安紅星等人實際控制兩公司的日常經營業務。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日常經營和所有財務往來均通過萬商公司派出人員曾鴻鳴、杜永建、張卷、郭靖、安紅星實際控制,上述人員是萬商公司的員工,與萬商公司有勞動關係、社會保險也是由萬商公司繳納。2013年5月,京西電子市場違反與裕昌公司的《搜寶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不支付到期應付租金,也是萬商公司控制下的決定,是萬商公司非法干預和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財務,造成《搜寶房屋租賃合同》無法履約,導致京西電子市場因違約產生了鉅額債務。3.萬商公司通過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方式逃廢債,將京西電子市場的有效資產轉到萬商公司,把債務保留在京西電子市場,終止京西電子市場的正常的生產和經營,使其根本無力償還債務。2017年2月28日,萬商公司向法院申請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法院作出了受理京西電子市場破產申請的裁定。由於萬商公司為京西電子市場的實際控制方,萬商公司的破產申請實為虛構破產理由、惡意逃避履行拖欠裕昌公司的債務。萬商公司申請京西電子市場破產依據其2016年7月12日和2016年11月20日兩次向京西電子市場借款。這兩次借款的時間是發生在“關閉電子市場”的《華信源公司臨時股東會議決議》而且在4513號判決之後,而作為京西電子市場股東華信源公司根本不知借款的事情,萬商公司不正常的借款給市場關停、負債累累的公司,實為通過不正當手段構造申請京西電子市場公司破產的理由。綜上所述,由於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實為“兩個牌子,一套班子”,法人人格嚴重混同。萬商公司作為華信源公司的股東,始終在業務、財務、人員上控制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嚴重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的法人獨立人格,侵害了京西電子市場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應對京西電子市場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萬商公司答辯稱: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案件正在審理當中,假如訴訟成立法律上會形成一個萬商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是京西電子市場的,京西電子市場正在破產當中,管理人可以代它行使這些權利,也就是在破產案件沒有終結的情況下,裕昌公司無權行使,按照破產程序京西電子市場的債權應該由管理人分配;萬商公司不是京西電子市場的股東,裕昌公司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京西電子市場的經營是獨立進行,財務行政管理人員都是獨立的,京西電子市場的股東會、法人的變更都是依法進行。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是多種因素造成的,有政策、經營等因素,是經營風險所致和萬商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從本案看,萬商公司也是京西電子市場的債權人,也是受害人,萬商公司認為第三人不能參加訴訟。故請求法院駁回裕昌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華信源公司答辯稱:不同意裕昌公司的訴訟請求。京西電子市場已進入破產程序,裕昌公司無權提出訴訟。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2第23條規定,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提起本案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現在法院已經受理應當駁回起訴。

第三人京西電子市場述稱:如果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確實存在混同,在破產案件中債權可能需要京西電子和華信源公司一起承擔,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參與訴訟的目的是瞭解萬商公司和華信源公司和京西電子市場之間是否存在混同關係,因為這是管理人需要審查工作的一部分,是需要審查的事實,如果存在這個事實,後期還會追究相應的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裕昌公司依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終4513號民事判決書享有對京西電子市場有效債權。本院於2017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受理萬商公司對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清算申請。同時指定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作為該案管理人。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發佈公告要求京西電子市場債權人如期申報債權。裕昌公司在申報債權期間向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申報債權,後裕昌公司以京西電子市場的股東與京西電子市場法人人格混同為由,要求萬商公司、華信源公司直接向其償還京西電子市場對其所負債務。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的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及第三十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本院於2017年3月22日裁定受理京西電子市場破產清算後,裕昌公司已向京西電子市場管理人申報債權。現裕昌公司以萬商公司、華信源公司與京西電子市場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要求萬商公司及華信源公司直接向其償還京西電子市場對其所負債務,其追索的實際上是債務人京西電子市場的破產財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裕昌公司不能提起要求華信源公司或萬商公司直接向其清償之訴。基於破產財產的個別清償行為均為無效,裕昌公司提起本案訴請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第三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裕昌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勇

人民陪審員 崔 鑫

人民陪審員 李蓮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鄧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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