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土地性质、逃避法定审批程序、没有职权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混淆土地性质、逃避法定审批程序、没有职权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如果要将国有土地收回涉及地上房屋拆迁的,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要征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批。由此可以明显看出,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有权进行征地审批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权利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更无权直接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直接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如果下达是明显的逃避法定审批程序,规避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权限。

山西潞城委托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当地项目建设被划入拆迁范围内,来委托我们时拿出了当地的征收文件,是市县人民政府直接对其房屋下达的征收决定,并没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审批文件。很显然当地是想直接将审批权限下放逃避上级审批,以此达到快速征收拆迁的非法目的。我们介入后直接针对该征收决定提出了诉讼,在中院开庭审理时作出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亲自出庭应诉, 我方在开庭时向法院清晰明确的点明了征收决定违法的地方,并说明了合法的征收流程。法官听取了我方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委托人的房屋得以保住不被非法征收拆迁。

混淆土地性质、逃避法定审批程序、没有职权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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