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出售開發產品”土地增值如何繳納、清算

1、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由此可見,對開發的商品房轉為自用或出租等,產權沒有發生轉移的,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2、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未度轉讓的房地產,清算後銷售或有償轉讓的,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扣除項目金額按清算時的單位建築面積容成本費用乘以銷售或轉讓面積計算。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清算時的扣除項目總金額÷清算的總建築面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出售開發產品”土地增值如何繳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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