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提醒 一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可以計算抵扣增值稅。
提醒 二
票據取得日期為4月1日後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稅。
提醒 三
對於專門用於福利、招待、免稅項目活動的出差客票不得計算抵扣。
提醒 四
車票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來抵扣增值稅。
提醒 五
對於取得未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
提醒 六
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抵扣的信息是票價+燃油附加費。
提醒 七
車票抵扣不是按照車票的全額,而是先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再乘以適用增值稅徵收率。
提醒 八
車票計算抵扣的增值稅應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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