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鄞州公安組織各單位在全區開展企業安全大檢查。10月14日,橫溪派出所在檢查中發現橫溪村的一家紡織公司存在非法購買的易制爆化學品雙氧水的行為,當場查獲雙氧水61桶。
經查,該公司於今年8月27日在未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不具備購買雙氧水的證明文件的情況下,非法向北侖區梅山大道的一石化有限公司購買2.5噸雙氧水用於生產。因違規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公司被鄞州公安分局行政罰款3100元,並沒收雙氧水61桶。銷售單位移交北侖分局處理。
警
方
提
醒
雙氧水不單是簡單的消毒劑,它是屬於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國家均有嚴格的相關規定。一旦儲存、使用不當,極易發生爆燃、爆炸等重大災害事故,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
企業要使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必須通過正規渠道去購買,在未取得相應的許可證件前不得非法購買、儲存,個人不得購買易制爆化學品,否則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查處,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相關條例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治安大隊、橫溪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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